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名誉权立案被告不出席的规定是什么?

名誉权立案被告不出席的规定是什么?名誉权立案被告不出席的规定是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因为在这种名誉权方面的民事纠纷过程当中,法院会进行相关的船票的传送,力保当事人都能够说到这样的一种通知,但是确实没有理由,不出庭的话是可以进行一个缺席判决依然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出庭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做出处理。对于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后,如果法院受理立案的,法院会向被告发出传票,要求被告15日内提交诉讼答辩状,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案件的原告与被告都应该出席庭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二、名誉权被侵犯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1、侮辱是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2、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在日常生活当中侵犯他人的名誉是绝对不能够容忍的,因为这代表我们在社会当中的一种地位和别人对我们的评价,如果说损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这样一种途径来进行全力的维护,不管对方出不出庭都可以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工伤申报的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申报的流程是怎样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导致人身受到损害,此时如果想要获得工伤赔偿的话,首先要进行工伤申报,确认构成工......


·一、在路上驾电动车有醉驾吗?
      一、在路上驾电动车有醉驾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醉酒驾驶非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者处以50元罚款。而且,......


·敲诈勒索罪该如何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青少年,特别是辍学、无所事事的青少年,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便会敲诈勒索别人的钱财。如果这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就要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随着我国拆迁建设活动的大力开展,全国各地因为拆迁补偿而引发的......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是怎样的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是怎样的一、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是怎样的?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1.指派专人办理甲方的日常法律事务。对于甲方的重大......


·一次退侦放人概率大吗?
      一、一次退侦放人概率大吗?只有在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


·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一、没有银行流水就不给误工费怎么办?
      一、没有银行流水就不给误工费怎么办?有工资收入证明就可以。误工费,有收入的,按实际收入减少的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算,不能举证该......


·使用在先的商标被人抢注怎么办?
      使用在先的商标被人抢注怎么办?在中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取得注册制度为主,驰名取得为辅;自愿注册制度为主,强制注册制度为辅。另外,......


·特殊工种工伤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特殊工种工伤的认定原则是什么?一、特殊工种工伤的认定原则是什么?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


·移送管辖问题不属于处理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移送管辖问题不属于处理决定的依据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