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7、社会保险约定。8、不要签空白合同。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哪些原则?1、合法原则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2、协商一致原则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3、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4、等价有偿原则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综上所述,新员工入职,在一个月内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一些事项,确保劳动合同条款全面,必备的条款要有,试用期不能过长,不要签订空白合同,工资报酬要写清楚,否则就容易发生纠纷。对于单位的违约责任,也应当在合同中体现。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一、直接言词原则1、综述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


·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实际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就要予以严惩。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民事诉讼撤诉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撤诉程序是怎样的?一、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贩和城管打架鉴定是轻微伤会怎么处理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节来判断。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暴力执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才能定罪,如果造成被执行人轻伤以上伤情的,可能构成......


·抵押物清单
      ───┬─┬─┬─┬──┬──┬──┬──┬──┬──┬─┬──┬─┬─  │规│ │ │原值│折旧│基期│抵押│产权│有效│质│设定│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证据包括哪些?
      最近,房地产市场火爆,价格波动也此起彼伏。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果双方准备立案解决纠纷,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房屋买卖合......


·重婚的两种情形是什么?
      重婚的两种情形是什么?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周末双休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周末双休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周末必须双休,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


·四五线城抚养费多少,承担方式?
      父母作为孩子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在法律上有抚养孩子的责任,并且我们国家有着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父母会倾尽所有的去爱护自己的子女。所以,父母在......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


·分公司注销后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分公司注销后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分公司注销后签的合同应该由总公司继续履行。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注销后其所有对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