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二、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办?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用处是什么?证明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给你以后入职的单位出示,来证明你与原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只有这样新的用人单位才会正式录用你,并与你订立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否则新单位无法判断你是否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至少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者保存,一份放劳动者档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至少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者保存,一份放劳动者档案。应该公司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如果原件不够,可以请收取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何处的字样。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中对解除合同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五十条明确,如果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方面要出具证明书,这是法定义务。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写清解除事由、员工的工作年限等信息,员工凭此可以去申领失业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社区戒毒不去会怎么样?
      一、社区戒毒不去会怎么样?依据相关的条例如果不去的话,你会被送入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到时候不能取消管控对于你的出行......


·哪些证据能证明夫妻分居
      哪些证据能证明夫妻分居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


·离婚后探视最少时间
      离婚后探视最少时间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


·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的事项有哪些?
      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的事项有哪些?  股东决议现指:私营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决议。因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仅一人,所以......


·丧失抚养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抚养权争夺大战经常会在离婚案件中发生,离婚的双方都想要抚养孩子,就会导致对抚养权归属进行争议,对于绝大多数的父母来说,最后解......


·企业注册资本降资的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注册资本降资的流程是怎样的?企业注册资本降资需要遵守先制定减少资本的方案再实施的流程。《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会的12项权利,其中就包括“......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更严重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更严重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更严重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相比,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更为严重。监视居住需要当事人在居所......


·夫妻离婚后如何探视孩子?
      夫妻离婚后如何探视孩子?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对孩子探视权的问题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具体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方式等。但如果是诉讼离婚,通......


·自立遗嘱的范本是怎样的?
      自立遗嘱的范本是怎样的?遗嘱立遗嘱人×××,男,××岁,××市人,现住××路××号。我在重病中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1、坐落在......


·最新盗墓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最新盗墓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怎么算开设赌场罪
      为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就构成开设赌场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侵......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