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律师庭前会议需要准备什么?

律师庭前会议需要准备什么?
  
  一、律师庭前会议需要准备什么?
  
  庭前会议需要准备的就是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再者就是认真的进行阅卷从而进行全面分析掌握案情找出相关的问题;制作庭审前的辩护提纲;最后就是做好辩护的准备,从而帮助自己的当事人。
  
  (一)、了解案情
  
  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
  
  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
  
  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5、了解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
  
  (二)、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从中找出问题。
  
  (1)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
  
  ⑵全面审查证据,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审查证据要注重细节,凡是涉及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得敷衍塞责。
  
  (3)拟好庭上向证人、被告人、被害人发问和质证的提纲,从发问当中揭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事实。
  
  (三)、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辩护提纲制作要注意:
  
  1、立足全案证据。包括控方的证据和辩方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完全忽视案件的证据、脱离案件证据的辩护方案,没有哪一个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辩护效果可想而知。
  
  2、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辩护方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无论是无罪辩护还罪轻辩护,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方案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
  
  3、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四)、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
  
  前准确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公诉意见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刑事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二、庭前会议存在问题
  
  1.适用范围过宽,未体现庭前会议繁简分流原则。
  
  一些审判机关对于不存在异议的案件也提出适用庭前会议程序,这种忽略个案的需求差异而过于追求形式上统一的做法,有违庭前会议制度的初衷,未体现出庭前会议繁简分流的原则。
  
  2.解决内容不明确,违背庭前会议立法目的。
  
  有的庭前会议进行法庭调查解决实体性问题,使得庭前会议成为一次开庭活动,未能实现庭前会议的立法目的。
  
  3.被告人是否参与庭前会议未区别规定。
  
  《解释》第183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但究竟哪些类型的案件需要通知被告人,实践中审诉辩三方针可能存在不一致看法,而且对于有些涉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被告人的缺席也不利于保障其刑事诉讼权益。
  
  4.庭前会议达成合意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首先,庭前会议的功能之一就是将控辩双方的程序争议解决在开庭之前,但“解决”不仅体现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上,还需要明确合意的法律效力。其次,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非程序性争议,是否可以由庭前会议作出排除决定的实践做法不统一。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庭前会议的时候一般做为当事人的律师是需要做好足够的准备,而且还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以求达到最后的胜诉机会,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流程的,在办理的时候就要结合案件的因素来进行办理,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哪些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哪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最害怕的就是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虽然此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守约方来讲无疑也是会产生......


·怎么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
      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其实也就是指起诉的一方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知道,我国的法院是比较多的,而不同的法院对不同的案件才有管辖权。因......


·公司法人欠了别人的钱应该如何是好
      公司法人欠了别人的钱应该如何是好公司法人是每一个公司都有的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一般来说,既然能够担任公司的法人,说明该人的各项要求都是符合我......


·洗钱罪既遂判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洗钱罪既遂判刑最新规定是什么?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联系是什么?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联系是什么?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联系是都是属于一种犯罪的行为,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


·轿车超载违反了哪条法规
      轿车超载违反了哪条法规?轿车超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


·一、男方出轨没有婚内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一、男方出轨没有婚内财产分割是怎样的?男方出轨没有婚内财产分割是按照双方平均分配的原则来进行,当然了,因为男方他存在着出轨,所以他是属于过错......


·《最新刑法修订案九》对行贿追诉前的认定是什么?
      一、《最新刑法修订案九》对行贿追诉前的认定是什么?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


·2023小货车营运证取消了吗?
      2023小货车营运证取消了吗?一、小货车营运证取消了吗?前不久,我国交通部门公布了一件重大消息,那就是从2018年开始,我国交通部门将正式取消4.5......


·境外投资者a股税是否有收取标准?
      境外投资者a股税是否有收取标准?股市一直是经融行业的宠儿,面对如此大的经融资本,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必要的时候会对其进行调控并收取收税,但......


·仲裁裁决法院审查范围是什么?
      仲裁裁决法院审查范围是什么?一、仲裁裁决法院审查范围是什么?仲裁裁决法院审查范围是围绕着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来进行审核,比如说双方所提出的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