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最高法院自书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最高法院自书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按照我国《继承力的话,最好还是到相关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针对于自书遗嘱首先是由遗嘱人自行书写的相关遗嘱才能够认定为是自书遗嘱,且在书写自述遗嘱的时候,要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才能够算作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如果遗嘱人为了保证该自书遗嘱是有绝对效率的话最好还是到相关的公正处进行公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要求
      贷款担保人就是在产生借贷关系时,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时,承担约定责任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贷款担保人保证......


·监视居住离开住所是否可以
      监视居住离开住所是否可以监事居住不能离开居所。根据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


·法官量刑处罚的时候,拘役可以判缓刑吗?
      要是罪犯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同时所触犯的罪名也有关于拘役刑的规定,那此时往往是会对罪犯判处拘役的。那在法官量刑处罚的时候,拘役可以判缓刑吗?要是......


·刑事案件中什么叫审查起诉之日
      刑事案件中什么叫审查起诉之日一、刑事案件中什么叫审查起诉之日?审查起诉之日就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日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


·哪些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哪些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2......


·公司股权转让公告期限是多长时间?
      公司股权转让公告期限是多长时间?股权转让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股权转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流程,双方应经过一系列的特定程序才会完成股权的转......


·婚姻被宣告无效可以上诉吗?
      婚姻被宣告无效可以上诉吗婚姻无效被法院宣告后,可能会有当事人不服,认为自己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关于不服法院作出的婚姻无效宣告当事人应该......


·构成专利侵权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专利侵权的要件有哪些《专利法》中就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因此在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时候,就需要作出认定,了解清楚法律......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哪些?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哪些?知识产权,有人喜欢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不要以为知识产权离我们有多远,如果你......


·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多判多少年?
      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多判多少年?一、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多判多少年?(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什么时候不能辞退员工?
      公司什么时候不能辞退员工?一、公司什么时候不能辞退员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