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暂予监外执行分期还钱可以吗?

暂予监外执行分期还钱可以吗?监外执行,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按照判决书的规定,与是否监外执行无关。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我国法律上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判罚处理,但犯罪分子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不得再次违法法律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新刑法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


·劳动争议调解书范本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调解书范本是怎样的?劳动纠纷调解协议书甲方(公司):乙方(员工):兹就甲方解除与乙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


·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罪刑法定原则商“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的工......


·注册了公司一直没营业怎么办
      注册了公司一直没营业怎么办一、注册了公司一直没营业怎么办公司注册后长时间没有经营下去会被税务监控,取消核定的税种。注册公司原则上必须经......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何区别?
      说到行政处罚,或许很多人对其概念并不了解,但在我们周围生活中还是会看到,有时候新闻上会报道某些商店销售伪劣产品,会被处罚等,这就属于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网上年检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网上年检流程1、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进入后选择您所属地区,企业所属哪个城市就进入哪个城市,或者直接进入......


·离婚后一方死亡抚养权可以变更吗,变更协议怎么写
      离婚纠纷问题一般都是由于抚养权和财产分配而导致的,出现纠纷之后法院会根据情况对财产以及抚养权进行分配,不过抚养权分配之后,可能会由于一些意外......


·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没有过错,如何分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1.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是侵权责任编根据实际情况作......


·拘役缓刑的考验期有哪些限制
      拘役缓刑的考验期有哪些限制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


·持刀抢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持刀抢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一、持刀抢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持刀抢劫可能是违法行为,有可能是犯罪行为。一旦构成刑事犯罪,受到的处罚由《刑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