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驾驶员的醉驾记录可否消除?

一、驾驶员的醉驾记录可否消除?
  
  醉驾记录是不可以消除的,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是刑事犯罪,档案材料不能消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情况下醉驾不判刑?
  
  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6、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然绝大多数涉嫌醉驾的驾驶员本来就是抱着一种侥幸的心态,驾驶员本人不见得不清楚醉驾的法律后果到底有多么的严重,事后想要去消除醉驾记录这是异想天开。由于醉驾的记录不可以被消除,所以,同样的道理,提前去报考驾驶证的话,车管所是能查到案底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变更法人公章需要改吗
      公司变更法人公章需要改吗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会因为企业经营需要或发生了法定的法人必须变更的事由,公司会进行法人变更,公司变更法人需要准备什么......


·车祸事故车辆损失鉴定时间
      交通事故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想必大家早已司空见惯,但当发生事故时估计还是忍不住去围观,不知是人们幸灾乐祸的心理还是同情的心理。而作为当事人肯......


·没有劳动合同被辞退能得到补偿吗
      视具体情况定。如果有以下情形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给与劳动者一定的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


·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是怎样?
      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是怎样?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


·劳动者遇到了空白合同可以签订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


·嫌疑人被批捕后还要抓其他人吗?
      一、嫌疑人被批捕后还要抓其他人吗?批捕之后案件还是在侦查阶段,之后会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到法院开庭审理。在逃人员会被通缉的。逮捕只是一个公安......


·土地使用权登记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登记费收费标准是多少?土地登记费是指各地方政府为了有效开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调查、登记和颁发证书而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收取的......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一、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交通事故伤残抚养费标准
      在与交通事故赔偿有关的诉讼中,令双方产生纠纷的往往是对赔偿金额的争议。实际上,交通事故中伤残人员的赔偿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它的赔偿项目包括了医......


·“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一、“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是平等地分配,理由......


·如果婚姻无效要退还金器吗?
      如果婚姻无效要退还金器吗如果婚姻无效,那么按道理是要退还金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未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