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能被辞退吗?

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能被辞退吗?
  
  一、怀孕能被辞退吗?
  
  不能,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合同。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只有两种情况下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一个是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跟员工本人协商一致。第二种情况下,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前述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辞退怀孕女职工,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对此有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是不能被辞退的。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职工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的,不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单位还应当给予一定的产假或者是孕假。如果单位因此解除了职工,职工可以依法根据自己的损失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事故抚养费的起算时间是从定残日算还是受伤日算?
      交通事故抚养费的起算时间是从定残日算还是受伤日算?交通事故抚养费的起算时间是从定残日算还是受伤日算?交通事故抚养费的起算时间就是会从定残......


·新刑法立功减刑幅度是多少
      一、新刑法立功减刑幅度是多少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


·房子定金可以退吗?
      房子定金可以退吗购房定金的作用是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法院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定金。正式购房合同签订之前交付的......


·发生工伤的认定部门是哪个
      需要注意,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或范围内,要是人身遭受了损害的话,此时不一定都会认定构成工伤。这需要经过专业的认定才行,那实践中发生工伤的认定部门......


·实施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是什么?
      实施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是三大抗辩权之一,当合同一方感觉对方存在违约、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资产等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辩权......


·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情形?
      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一、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


·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话,此时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做出处理,要么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要么由法院做出判决。那到底离婚孩子的抚养权......


·民事诉讼一审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一审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诉讼一审期限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欠债会执行股东吗?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欠债会执行股东吗?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欠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执行股东的。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


·共用土地土地使用积和分摊面积一样是合理的吗?
      现在的土地使用证上面是会有区分一些像是共有土地面积还有分摊面积的,这两种面积的计算是不一样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发生共用土地土地使......


·作为公租房的承租人,遇上政府征地拆迁,能直接获得补偿吗?
      作为公租房的承租人,遇上政府征地拆迁,能直接获得补偿吗?  一、作为公租房的承租人,遇上政府征地拆迁,能直接获得补偿吗?  涉及房屋拆迁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