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临时股东会需要董事会召集吗?

临时股东会需要董事会召集吗?
  
  临时股东会会议简称临时股东会议,也称特别股东会议,是指为解决公司所遇到的紧迫问题,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定期股东会议之间召开的股东会议。临时股东会需要董事会召集吗?跟着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临时股东会需要董事会召集吗?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性质
  
  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在近几年中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的提高,也是会孕育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随之建立起来,一般企业类型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自营公司等类型。不同的公司类型也有不同的职责和经营范围,股份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和更改时也都是需要经过股东大会以及股东们的决议后才可以实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2023什么是法院调解原则?
      什么是法院调解原则法庭调解的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原则”,它有两个含义:1、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完全出于自愿,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终结诉讼......


·司法鉴定规定时间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司法鉴定的制度是非常严格的,任何司法鉴定必须按照规定来。司法鉴定对于时间的限制也是非常严格的,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司法鉴定的每一步程序。......


·安置房可以按揭贷款吗?
      安置房可以按揭贷款吗?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的住户进行安置所建设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或者其......


·夫妻离婚净身出户的条件是什么
      夫妻离婚净身出户的条件是什么通常,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若能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签署有真实有效的内部协议,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


·劳动关系终止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劳动关系终止协议书应该怎么写甲方:性别:身份证号码: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年月......


·一、交通事故导致嗅觉丧失能评上残么?
      一、交通事故导致嗅觉丧失能评上残么?1、交通事故导致嗅觉丧失一般都是可以评上残的,一般情况下,嗅觉完全丧失属十级伤残。2、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


·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权是怎样的
      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权是怎样的我国规定解除合同的形式主要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其中约定解除很显然就是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对应的合同。法律......


·离婚后争得抚养权然后让对方抚养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离婚后争得抚养权然后让对方抚养可以变更抚养权吗?可以变更抚养权,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离婚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环节有哪些
      离婚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环节有哪些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


·怎样对共同遗嘱认定,如何认定共同遗嘱?
      实践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的,我们称之为共同遗嘱。实践中,对共同遗嘱的处理与一般遗嘱是不太一样的。而在处理之前,需要先对共同......


·医疗纠纷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医疗纠纷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全世界,有着各种各样的疑难杂症,但随着世界的医疗技术不断的发展,不少的疑难杂症逐渐被攻克,这对于人类的医疗事业来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