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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3年辞职可以提前吗?

续签劳动合同3年辞职可以提前吗?
  
  一、续签劳动合同3年辞职可以提前吗?
  
  签订合同后提前离职是可以的。
  
  二、提前离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5、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6、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者违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劳动者依据上述第1项所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在试用期内以外,在其他条件下,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有: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在合同期内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按劳动合同期限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主要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约定“违反劳动合同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违约金条款的设定仅限于:违反服务期限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的;
  
  2、违约条款是否经过协商。一般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很难举证用人单位“一方单独决定”;但劳动者需要有证据意识,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妥善收集和保管保证据。
  
  3、违约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只约定,如果其违反劳动合同,将按劳动者每满一年补偿若干元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是法定内容,其实质不是违约金。
  
  4、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固定额,另外一种是随合同期的履行而递减支付额。选择不同方式,劳动合同违约金支付的数额就不同。这就决定于劳动合同的约定。
  
  针对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员工提出进行辞职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劳动补偿给员工的。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下发员工的所有工资以及加班费用,还有奖金等。不能够随意进行相关拖欠,如果有拖欠或者拒绝支付的话,员工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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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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