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管辖权的转移不受理是合法的吗?

管辖权的转移不受理是合法的吗?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二、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综合上面所说的,管辖权是可以进行转移的,但转移的管辖权不一定对方的法院就会受理,如果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那么就可以不用进行受理,但前提也是慎得上级法院的同意,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网贷不还款会坐牢吗,不还款的后果有哪些
      网贷不还款会坐牢吗,不还款的后果有哪些?随着电子信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便利,在网页上有时也会弹出网贷的消息,由于网贷具有便利性,且......


·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税率是多少
      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税率是多少一、收购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税率是多少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


·人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当中
      人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当中,如果在工作过程当中,出现了意外情况,发生了事故,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候企业或者组织就需要拿出一定量的抚恤金和丧葬......


·刑事拘留三十天不批捕怎么办
      一、刑事拘留三十天不批捕怎么办?刑事拘留三十天不批捕的话应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


·回迁户买卖违约金最高为多少?
      回迁户买卖违约金最高为多少?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


·债务追讨的方式有哪些?
      债务追讨的方式有哪些?解决欠款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在此想重点提示一下对“诉讼”的正确认识......


·市民的身份证到期旧证收回吗
      市民的身份证到期旧证收回吗身份证到期旧证要收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有什么影响?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即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


·离婚时可以一次性给小孩抚养费吗?
      离婚时可以一次性给小孩抚养费吗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


·财产权包括哪些内容?财产权有什么特征?
      财产权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我国法律也严格规定要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并不容侵犯。那您知道财产权包括哪些内容吗?财产权又有什么特......


·私自用存单质押夫妻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私自用存单质押夫妻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1、私自抵押夫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最高人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