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侵犯隐私和侵犯名誉权的关系是什么

侵犯隐私和侵犯名誉权的关系是什么1、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除了公民之外,也包括法人。法人名誉权的好坏直接影响它的对外交往及经济利益。而由于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护个人的内心安宁不受搅扰,法人则不具有自然人的生理功能,不存在精神上的愉悦和痛苦问题,法人虽然也有不宜公开的秘密,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而不是隐私权的内容,所以法人不能享有隐私权。2、性质不同。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受利益的权利。而隐私权则主要是指权利主体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公开,私人生活不受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3、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采取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则多为非法获取、扩散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等等,从而他人的内心安宁受到搅扰。前者散布的是虚假的情节,后者披露的则是真实的情况。4、侵权结果不同。对他人名誉的侵害,肯定会造成人格的贬损、名誉的降低;而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则未必造成名誉的降低,有时甚至会提高他的声誉。例如,某夫妇自幼收养了一个父母双亡的孤儿,为了孩子的心灵不受创伤,他们一直对其隐瞒这一事实。一位知情者违背他们的意愿把这件事向社会披露,这显然是侵犯了这对夫妇的隐私,但他们的名誉并不会因此受损,而可能会得到社会广泛赞扬。5、处置权不同。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或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三项内容,其中有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并非绝对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将其公布于众,也可以授权他人公开发表,也就是当事人可以放弃这部分隐私权;而名誉权的中心内容是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这一权利是不可放弃的,他不能自行或授意他人贬损自己的名誉。6、责任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方式,而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加以规定,在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作为侵犯名誉权来处理的。综上所述,侵犯隐私和侵犯名誉权的关系是双方都对个人的隐私造成了侵犯,当发现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的时候应该及时选择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拥有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自己的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我国怀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办?
      在我国怀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


·信用卡诈骗可以撤案吗?
      信用卡诈骗可以撤案吗?很多人都在使用信用卡,您也都发现了信用卡带来的便利,但是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信用卡诈骗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每年因信用卡诈骗......


·一、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又租给其他人合法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又租给其他人合法吗?不合法的,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不构成犯罪与犯罪未遂的性质一样吗
      不构成犯罪与犯罪未遂的性质一样吗?不构成犯罪与犯罪未遂的性质是不一样得,犯罪的未遂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行为在客观上虽......


·亲生和领养的孩子继承权一样吗?
      亲生和领养的孩子继承权一样吗?亲生和领养的继承权是一样的。养子女就是指被人收养的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行为而产生。同时,养子......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担保公司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担保公司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哪些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哪些规定?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项目质量,根据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法条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法条 1、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法条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法条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


·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内容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内容有哪些?第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


·一、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焦点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焦点是什么?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焦点通常情况下在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二手房已经过户还会有纠纷吗?
      一、二手房已经过户还会有纠纷吗?二手房过户后还可以存在相关经济纠纷,特别是对于水电费、物业费等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情况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