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一、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2、客体不同。
  
  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侵害方式不同。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常见的是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4、侵害的内容不同。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5、侵害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
  
  侵犯隐私权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侵犯名誉权大多是一种直接故意行为。
  
  6、侵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也可能具有恶意目的或善意目的;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7、保护方式不同。
  
  隐私权的保护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而名誉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
  
  二、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包括哪些?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不管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这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就是不允许他人侵犯的。若有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或者隐私权,可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理。但其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一般是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自己的名誉。而对隐私权的保护,则更多的是体现在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我国在醉驾酒驾的处理上是非常严格的
      我国在醉驾酒驾的处理上是非常严格的,也就是说在交警抓到有人酒驾之后是做怎么进行处理的,您都可以通过下面的内容进行了解,一般的醉驾是这样处理的......


·脑袋皮下组织出血算轻伤吗?
      脑袋皮下组织出血算轻伤吗?脑袋皮下组织出血算轻伤,我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无意受到外伤引起的皮下出血,一般会逐渐吸收但是如果是止血功能障碍,则......


·什么样构成侵害名誉权?
      什么样构成侵害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什么
      我们所说的“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与“外部行政行为”相对立的一个名称概念。这里主要说的是行为是指发生在行政组织里面的内部言行,是附属于行政组织......


·委托合同委托人的终止权如何行使?
      委托合同委托人的终止权如何行使?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


·清偿债务的途径有哪些
      清偿债务的途径有哪些一、清偿债务的途径有哪些债务清偿途径就是指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特殊途径包括:协......


·民法总则商合伙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商合伙的规定有哪些伴随民法总则的颁发,很多困扰群众的民事纠纷得到了满意的解答和统一的规范,极大程度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随着......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土地是人民的命根子足以说明土地的重要性,我们发现近年来在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上发生很多的纠纷,这跟社会的发展......


·取保候审多久批下来人拘留38天了
      取保候审多久批下来人拘留38天了刑事拘留已38天,没有批准逮捕已经超期拘押,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以向单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变更为取保候......


·女方死了财产怎么分配?
      女方死了财产怎么分配?(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


·公司解散股东收益纳税吗?
      公司解散股东收益纳税吗?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后,其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独有偶,我国外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