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名誉权纠纷起诉条件包括哪些?

名誉权纠纷起诉条件包括哪些?起诉名誉权立案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几点: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二、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综上所述,公民的名誉权被侵权,如果对方拒绝承担责任,人们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起诉的话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对方有侵犯名誉权的事实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害,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样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支持原告的诉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十级伤残待遇
      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


·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申请程序
      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申请程序现在很多医疗机构都会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而言,这是一个很有效的措施,而且国家现在也在大力推......


·没签合同辞职可以立即拿工资吗?
      没签合同辞职可以立即拿工资吗?一、没签合同辞职可以立即拿工资吗没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辞职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立即拿到工资。《工......


·关于拘留与拘役什么区别
      关于拘留与拘役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


·对方掀桌子烫伤他人算是故意伤害罪吗
      对方掀桌子烫伤他人算是故意伤害罪吗?掀桌子烫伤他人是否算故意伤害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因为故意伤害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


·解除劳动关系由谁举证?
      按照规定,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在一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存在争议,劳动......


·怎样判断恶意抢注商标?
      怎样判断恶意抢注商标?(一)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人为谋......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哪些?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哪些?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大多数人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的得到保护,会遵守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法律的规范,但是在我们的身边依旧不......


·增加抚养费的途径有几种
      夫妻离婚时虽然对子女抚养费数额做出了约定,但日后也有可能因为客观情况发生改变,从而需要增肌抚养费数额。那么实践中,增加抚养费的途径一般有几种......


·劳动民事诉讼费用的标准是多少
      劳动民事诉讼费用的标准是多少呢?  一、民事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


·刑事拘留报批捕有哪些规定
      一、刑事拘留报批捕有哪些规定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