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自己凌晨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

一,自己凌晨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依据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出现交通事故,且员工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员工便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要认定清楚的是如何分辨上下班途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实质是是否处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中。具体包括: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上下班中往返于工作场所与住所地、工作场所与经常居住地、工作场所与单位宿舍、工作场所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还有包括一点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上下班中做一些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譬如回家前去住所地附近菜市场买菜等活动。上下班途中认定的关键便是处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内,也就是说应该具有某种正当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工伤问题的处理更多的还是需要一定的认定结果,只要自己的行为没有什么大的问题,那么自己的权益维护肯定是有法律维护,不过问题的核心还是需要自己独自去处理,不过在有关环节的处置上,即使出现失误,也不要过度的情绪化,导致问题的恶化。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可否立即辞职?
      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可否立即辞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书面提出解除劳动......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关在一起吗?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不一样性质的,但是都可能在判决前进行拘留,拘留也是有不同的含义的。那么,在我国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关在一起吗?在相关法律法......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有哪些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有哪些?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


·离婚后确认婚姻无效可以吗?
      离婚后确认婚姻无效可以吗?不可以。离婚后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在法律上来说,已经不是夫妻了,不存在婚姻关系,所以不能也没必要再申请过去的婚姻无......


·工程结算的作用有哪些?
      工程结算的作用有哪些??一、工程结算的作用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


·柳征收土地多少钱的征收标准?
      柳征收土地多少钱的征收标准?(一)征地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


·分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分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只有一个工程的各项子工程的质量得到了保证,整体工程质量才能得到保证,而要想工程质量得到保证,需要做的是采取一定......


·75周岁不适用死刑吗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虽然我国在逐渐减少死刑罪名,但是刑法分则中依然还存在着很多可以判处死刑的条款。不过为了实现刑法的正义,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顺序是怎样的
      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理解?
      我国对于犯罪的主体是有着一定的规定标准的。在单位犯罪的主体当中,对于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有着不同的分类区别。与此同时还包括......


·采矿征地补偿为哪种补偿方式?
      采矿征地补偿为哪种补偿方式?中国土地实行集体制所有,如果某一企业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根据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原有使用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