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疫情严重房贷逾期怎么办?

疫情严重房贷逾期怎么办?疫情情导致房贷逾期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申请延迟还款,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会、外汇局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二、银行在疫情期间可否提前收贷受疫情影响,诸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是疫情防控在经济领域延伸的应有之意。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预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故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疫情原因导致公司企业无法复工,员工可以因无力承担房贷而逾期支付,但相关情况是由于不可抗因素导致的,所以是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情况来延迟支付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安徽征地拆迁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征地拆迁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征地拆迁律师收费标准:代理房地产、拆迁等经济纠纷、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10000元/......


·破产清算费用谁支付作何处理
      破产清算费用谁支付作何处理都说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也就是说办理企业、公司在收取利益的同时也将承担一定的风险。有时候企业可能会因为资金周转......


·赠与人可以撤销公证赠与合同吗
      赠与人可以撤销公证赠与合同吗?在生活中,赠与行为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赠与房产、股权等给亲人或者朋友。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当日后产生......


·离婚房产净值应该怎么分割?
      在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前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不能算在婚后的财产中,离婚房产净值是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


·工地工伤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工地工伤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几种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几种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几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


·互联网跟帖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跟帖服务管理规定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故而不少朋友认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评论、贴吧跟帖、看剧时看到的弹幕等,都是不用承担责任的,所以存在......


·公司,企业在招纳员工后,正式录用后会给员工缴纳各种保险,或者
      公司,企业在招纳员工后,正式录用后会给员工缴纳各种保险,或者没有单位的人也可以在当地的有关部门为自己缴纳。那么,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就有了要求......


·一、醉驾新规定的处罚?
      一、醉驾新规定的处罚有哪些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


·与小三终止事实婚姻还可以告重婚吗
      与小三终止事实婚姻还可以告重婚吗?可以,刑法258条: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另须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诉时效的确定上......


·我国法院有没有批捕权吗?
      我国法院有没有批捕权吗?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但是没有逮捕权,逮捕权是公安机关所有的。逮捕的实施程序:1.目前在我国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