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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不能撤诉的情况是什么

自诉案件不能撤诉的情况是什么
  
  一、自诉案件不能撤诉的情况是什么?
  
  自诉案件不能撤诉的情况是撤诉是受到胁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只有这一点。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成协议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另一种是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如果属于第二种,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事实上,如果是因为受到了别人的胁迫,既然都已经选择了司法途径维权,在受到胁迫以后就应该抓紧时间报警,而不是对方一威胁恐吓自己就马上撤诉,如果这样的话,在犯罪嫌疑人的眼中,自己其实就是可以随便被欺负的对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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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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