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续展注册迟延是什么意思?

续展注册迟延是什么意思?商标续展注册是指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专用权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法律程序。商标续展注册的对象是注册商标,程序相对简单,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交纳规定费用就可获得续展注册。相关知识:注册商标在注册时会有有效期,在有效期届满前,权利人可以申请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续展期限包括两部分:一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二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6个月即宽展期。商标注册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续展申请并交纳规定费用,即可以延长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程序是指继续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法律程序。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申请续展的,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到期前,如果您还想继续使用该商标,就需要在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届满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商标申请人错过了这一时间节点未能办理相关手续的,需要注意了,你就不能错过第二次机会了,你还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续展申请不下发受理通知书,下发的是《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上面会写明续展后的商标权有效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注意原商标注册证也要妥善保管,以便和续展证明一起使用。商标注册在有效期满前,商标所有人应及时在商标注册机关办理续展注册手续。不要使商标过期失效,失去商标专用权。商标虽然注册了,但是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并不是注册之后这个商标就一辈子属于你,有效期届满之后,如果不想继续使用这个商标,可以不用续展,不用管,但是如果还是想要继续使用,就必须延长有效期。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事故判决书收到多久拿钱
      随着经济的提升,大街上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多,于此同时相衍生出来的交通事故也逐年增长。交通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充分了解交通知识很有必......


·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几年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仲裁裁决生效后的救济是什么?
      仲裁裁决生效后的救济是什么?1、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


·未投交强险致人死亡该怎么办
      未投交强险致人死亡该怎么办一、未投交强险致人死亡该怎么办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


·股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哪些?
      股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哪些?一、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指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所占有......


·协议离婚的到哪里变更孩子抚养权
      在我们进行办理离婚的时候,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办理,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办理。但是,不论是哪种方式,我们在进行离婚的时候,一般......


·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凡事总有例外,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是......


·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是多少?
      一、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是多少?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是最低为10万。根据《公司法》规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为3万;1人有......


·公司倒闭员工赔偿金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倒闭员工赔偿金是怎么规定的一、公司倒闭员工赔偿金规定如果企业倒闭,员工遣散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计算支付。即:《劳动合同法》......


·交通事故处理后会扣分罚款吗,有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处理后会扣分罚款吗,有哪些内容(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有哪些?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主张违约金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1、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