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深户主动离职后能否申请失业金?

一、深户主动离职后能否申请失业金?
  
  员工本人离职是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险的条件之一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对于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下,显然是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的,国家在设定失业金的时候明确说明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最低生活标准,所以对于员工在存在主动离职的情况下,则属于主动放弃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存在领取失业金的说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诽谤罪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诽谤罪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不一定份额相等并且有的继承人可能多分,有的继承人可能少分甚至不分。但是无论多......


·劝酒不成斗殴会受到什么处罚?
      劝酒不成斗殴会受到什么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


·构成猥亵妇女罪会被怎么判刑?
      在地铁、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有时候一些不怀好意的人会对妇女进行猥亵,严重损害社会风气。受害人应当果断报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


·我国缓刑期间贷款可以吗?
      法制化程度在我国变得越来越高,近几十年的法制治理国家让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增强,更多的民众在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的手段来......


·对于公证遗嘱如何撤销的?
      对于公证遗嘱如何撤销的?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提出申请,到原公证机关办理。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方式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


·最近很多城市的社保的缴费标准都有所提高
      最近很多城市的社保的缴费标准都有所提高,在这一标准之下,很多人都纷纷开始补缴社保,但是目前来看还是有很多人未将社保缴齐,包头的社保补交截止时......


·彩礼与有婚约性质的赠与有何不同?
      一、彩礼与有婚约性质的赠与有何不同?有婚约性质的赠与是在恋爱时期以希望双方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予的大金额赠与。1.时间的早晚。有婚约性质......


·房款支付纠纷怎样才能避免
      面对中国高而涨的房价,许多人选择购买二手房,但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经常发生纠纷。那对于二手房买卖的出卖......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


·抚养权变更后,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抚养权变更后,对方不执行怎么办?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如果二人曾经生育子女,那么子女的抚养权必定归属一方所有。但是即使一方已经获得抚养权,但是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