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抑郁症可以监外执行吗?

抑郁症可以监外执行吗?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第二百六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的人员患有一些抑郁症,尤其是在电视新闻报道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明星,因为压力过大而患抑郁症,但是对于犯罪人员来说的话,他们如果有这样的一种病的话,是不能够进行一个保外就医的,也就不能够申请监外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酒驾会坐牢吗
      酒驾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情况,饮酒驾车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车属于犯罪行为。驾驶员的体内酒精含量超过80以上,就判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这时......


·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核心要求
      1、成长型、创新型、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2、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3、符合国家环保政策;4、财务指标符合要求:(1)两套标准: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


·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谁
      夫妻双方在遇到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谁的问题时往往很难协商成功,这时候就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那么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判给......


·一方起诉离婚需要材料都有哪些
      起诉离婚其实也就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这也是有一定程序要求的,而当事人在起诉离婚的时候也要同时提交相应的材料给法院才行。那具体而言一......


·交通事故与工伤可否双赔偿?
      职工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此时经过认定,其实也是可以构成工伤的,即特殊的工伤情况——交通事故工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涉及到两方......


·如何申请国家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不论在什么时候我国公民的人身权益都受法律的保护,即使是面对国家机关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害时都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法,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申请国......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


·政府征地补偿和程序是什么
      政府征地补偿和程序是什么政府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会进行土地的征收,确保公共设施能够有足够的施工场地,但是征地必然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为了......


·刑事诉讼法抗诉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抗诉的期限是多久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冤假错案的事情,已经有了很大的减少。但是,这些问题还是会有发生的。为了减少错案的发......


·国家工伤鉴定标准金额是多少?
      职工在工作场所劳动受到人身伤害的,一般属于工伤,这样职工得做一个鉴定,明确具体的伤残等级。职工申请工伤鉴定,需要预缴一笔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属......


·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是什么?
      我们国家对于一些犯罪的判别方式是有很多的种类的,其中就有刑事方面的处罚。一般情况如果犯罪牵扯到了刑事的话处罚都是很严重的。所以说对于刑事方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