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绑架敲诈勒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绑架敲诈勒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绑架敲诈勒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绑架敲诈勒罪的法律规定是两者在实现当中的方式,还有就是具体的客观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实现勒索的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通常利用自己掌握的对受害人不利的所谓把柄),迫使其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或者以给付钱财方恢复被绑架人自由为条件,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相关第三人给付财物。
  
  可见,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以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为前提,事后再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的(而且,犯罪行为人为了避免身份暴露通常采用秘密的方法,不会让被绑架人与其亲友或者相关第三人见面),且犯罪行为人是从被绑架人的亲友或其他第三人处取得财物的,而非直接从被绑架人处取得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多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具有可立即付诸实施的现实性和急迫性。而敲诈勒索罪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要挟以及勒索命令的直接对象则多是同一人,即被勒索人,当然,有时也不排除将被害人的亲友纳入其中。
  
  犯罪客体有一定的差异。两罪都是复杂客体,即都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勒索型绑架罪虽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虽然对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胁,但其主要侵犯的还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正因为绑架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刑法将绑架罪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并以适用起点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没有勒索钱财数额大小的限制。而敲诈勒索罪主要是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未像绑架罪那样严重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刑法将其归属于侵犯财产罪,处以比绑架罪轻得多的刑罚起点刑为管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以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客观方面不同。
  
  其一,绑架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的阶段性,分为绑架、拘押、勒索三个阶段,其中以绑架人质为手段,以拘押人质为条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形成绑架罪客观方面三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在绑架人质阶段,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它方法绑架、劫持人质。暴力是指对被绑架人采取捆绑、殴打、伤害或强行架走等强制行为,使被绑架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胁迫是指以暴力为后盾的言语、动作或凶器威胁,实行对被绑架人的精神强制,使其恐惧而不敢反抗。麻醉是指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绑架人昏迷、昏睡而不知反抗。其它方法是指比如采取直接抱走婴幼儿等等方法。在拘押人质阶段,行为人采用将被绑架人质进行拘押、隔离、禁闭等与外界断绝关系等方法。将人质完全控制在行为人手中,其目的在于以人质为筹码向被勒索人强行索取财物。在勒索财物阶段,行为人主要采取以撕票或者伤害人质相胁迫,要挟被勒索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交付勒索的财物。行为人发出威胁的手段多采取通信、音像等方式使被勒索人确信人质在行为人控制之中,有时直接胁迫人质亲自将财物要求转达给被勒索人。
  
  其二,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手段明显同点。敲诈勒索罪的手段是敲诈后勒索,绑架罪的手段是绑架后勒索。敲诈的关键在一个诈字。行为人并不真正实施暴力;绑架的关键是强制性,行为人的暴力性明显。也即:
  
  (1)绑架罪不但绑架了人质,而且实际控制了人质来威胁、要挟被勒索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并没有实际控制任何人。
  
  (2)绑架罪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因为人质已在手中控制,这种威胁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具有加害的现实性或紧迫性;敲诈勒索罪虽也有对受害人相威胁,但只是诈而已,其伤害受害人的现实性或紧迫感并不突出。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如果诈不成,真的实施了威胁的内容,如杀人等,就应定其它罪数罪并罚。而绑架罪真的撕了票,也是定绑架罪处死刑。
  
  二、绑架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我们国家对于这样的一种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是要进行一定的处理规定的,比如说在采取不同的手段方式的话,有不同的一个量刑的标准,如果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来进行一定的偷窃,因而是按照绑架罪处理,如果是成年人的话,就按正常的敲诈勒索来进行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建筑工程的财务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的财务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性一、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作用与必要性(一)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作用建筑企业具有施工生产的流动......


·拆迁政策规定是什么?
      拆迁政策规定是什么?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拆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很多被拆迁这都会有一定的意见,可能会与拆迁队产生很大的纠纷,主要就是因为没有......


·广东省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标准是多少?
      广东省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标准是多少?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就应该尽快的开展项目立项,如果时间一长,就会导致土地闲置,这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利用。按照广......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内容是什么?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


·2023年重庆社保补缴15年该怎样一次性补缴?
      一、重庆社保补缴15年怎样一次性补缴?根据渝人社发〔2013〕66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渝人社发〔2013〕191号文件规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且经参......


·一、夫妻共同遗嘱没公证有效吗?
      一、夫妻共同遗嘱没公证有效吗?并不一定需要公证处理,只要能证明这是他的真实意愿,遗嘱的本身是有效的。但如果遗嘱涉及的财产已经走出立遗嘱人财产范......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制度有其本身的弊端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任何的现行法律都是要考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但是我国立法人员......


·规定的离婚的方式包括哪些
      规定的离婚的方式包括哪些在中国离婚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诈骗罪判刑后还还钱吗?
      诈骗罪判刑后还还钱吗?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是这样的。除非原告主动不要......


·怎么样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怎么样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一、怎么样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近年来在司法诉讼领域,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原因有很多,大部分都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造成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会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