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法院对盗墓一般怎样判?

法院对盗墓一般怎样判我国法律上没有“盗墓罪”这个罪名,盗窃坟墓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盗窃罪和盗掘古墓葬罪。盗窃普通坟墓,盗窃财物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涉嫌盗窃罪。盗窃金额各省市有权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行出台地方法律进行规定,以本人所在的云南省为例,盗窃普通坟墓财产价值1500元及以上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盗窃金额达到4万元以上的,刑期为3至10年徒刑;盗窃金额达到35万元以上的,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盗掘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等特别严重行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关于盗墓行为,若是没有达到盗掘古墓葬罪的立案标准,此时可以看看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果符合的话,那么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而成立盗掘古墓葬罪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会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追究刑事责任,若犯罪情节较轻,那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点上与对盗窃罪的一般处罚一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借钱有必要约定用途吗,借钱是否有必要约定用途
      借钱有必要约定用途吗,借钱是否有必要约定用途在生活中,当我们借钱给亲朋好友时,一般都会潜意识的问一下对方,借钱用于什么。其实,我们有这样的想法......


·民法总则他益合同对谁有效力?
      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合同在一般人的理解看来都是两方之间直接的关系,很少会将第三方的利益牵扯到合同之中以免发生复杂的情形而难以解决。但是民法总则中......


·机动车逆向行驶怎样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处于警告或者处以在2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逆向行驶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在划有道路实线分......


·新婚姻法车分配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汽车也是属于我们个人的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而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如果是在婚后购买的汽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有些夫妻在离婚......


·无管辖权立案侦查合法吗?
      无管辖权立案侦查合法吗?没有管辖权是不能立案的,如果立案就是违法,必须撤销案件。如果被立案的人确实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


·员工在试用期算工资吗?
      员工在试用期算工资吗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


·行贿行政处罚怎么处罚?
      一、行贿行政处罚怎么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


·工程施工合作协议范本是什么?
      工程施工合作协议范本是什么样的?由于一些大的建筑工程对施工质量要求比较高,一家单位很难独自完成,这时,其可以同其它单位合作,共同开展工程施......


·单位要推翻工伤认定应该怎么办?
      单位要推翻工伤认定应该怎么办?单位要推翻工伤认定的话,=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认定要异议,可以......


·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告著作权吗?
      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告著作权吗?一、如何安全快速的注册商标1、申请注册商标前先做好商标查询商标近似查询是指按图形、文字等商标组成要素分别进行......


·死刑和死缓有什么样的区别?
      死刑和死缓有什么样的区别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1、在适......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