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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1、依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协议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依收养人、送养人的协议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一)、协议解除。
  
  1、解除收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养子女未成年之前,送养人和收养人必须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未成年已经满十周岁,则还需要该被收养人本人同意。成年养子女和养父母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当事人必须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有任何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无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而必须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是否解除收养关系。
  
  3、夫妻共同收养形成的收养关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解除。如有的收养关系中,养父母夫妻中的一方与养子女产生矛盾,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但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因在身份上无法统一,所以不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当事人就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已经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决收养关系是否予以解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养亲子关系的现状和生活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适用情况,主要是两种。
  
  1、养子女未成年时,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为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权益,我国《收养法》禁止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时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如果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时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虐待,指的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医治、强迫劳动等方法,在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遗弃主要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的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一般以不作为的方式,即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具体包括不负担经济上的供给义务和生活上的照料义务。上述行为主观上均表现为故意的形式,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从有利益未成年收养人的角度出发,如有上述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生父母反悔,并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养亲子关系,以至于收养关系恶化,无法继续维持的,法院也可以判决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如果是送养人一方反悔,养父母并无过错的,法院应从保护合法收养关系的原则出发,教育送养人应当遵守协议,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是送养人有正当理由,例如收养人对养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以及其他侵害养子女的合法权益行为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2、被收养人已成年,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情况,本着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如果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的,应当查明纠纷原因,着重调解和好;如果双方关系已经恶化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程度的,应当准予解除收养关系。
  
  对收养关系的解除,大致分为了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两种情况,但无论是哪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根据规定都是要符合对应的条件才行。而收养关系一旦解除,对于养子女与养父母来说,双方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也会马上消除。与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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