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夫妻一方的婚内借款 是否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的婚内借款 是否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依据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综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钱,只要另一方没有追认,而且属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视为是借款方的个人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l)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离婚因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引发的纠纷还是比较多的,大部分的夫妻其实都分不清楚究竟在婚内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因为这关系着对债务的承担问题。若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不管夫妻是否离婚,这些债务另一方都是没有承担的义务,除非另一方自愿承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刑事不批捕放人会通知家署吗?
      一、刑事不批捕放人会通知家署吗?不会通知;不会批捕的情形有:(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


·2023年工伤伤残鉴定新标准是什么?
      对于很多人来说受伤是时常发生的事情,特别是从事一些特殊职业的职工来说,本身环境的危险性比较大,这样的情况下就算是防范安全事故,意外事故还是会......


·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
      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私家车数量的迅速增长一方面为人们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另一方面也使得交通事故陡增,各地交通事故频发。那您......


·法院传票会包含原告的证据吗
      法院送传票,一般情况下,只送起诉书、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证据方面,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在开庭前交换证据。法院开庭审理前,被告或代理人可以复制原......


·关于劳动者离职
      关于劳动者离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种方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


·工伤鉴定从当天起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如果伤情对劳动能力没有影响,可以在获得工伤认定书之后直接由工伤保险部门作出理赔,但如果伤情较重,可以要求做伤残等......


·工伤认定没做询问笔录可以吗?
      职工上班过程中遭遇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应该在康复期间提出工伤认定,这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环节。而劳动部门在工伤事故调查中,往往要询......


·被判处终身监禁有机会减刑吗
      一、被判处终身监禁有机会减刑吗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也是可以减刑的,但只能由终身监禁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就没有假释的机会了,"终身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有哪些?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有哪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根据劳动法及有关......


·职员如何告公司拖欠工资?
      职员如何告公司拖欠工资?职员可以到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告以及人民法院告公司拖欠工资。控告单位需要准备以下相关材料: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遗产继承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遗产继承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