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诉讼的相关问题解释有哪些?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诉讼的相关问题解释有哪些?
  
  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诉讼的相关问题解释有哪些?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 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七条 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第二十条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三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四、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针对于国由土地的相关出让问题,如果有纠纷的话,法院首先会根据双方所订立的相关合同来看,是否哪一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来进行相关判决。如果没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的话,再进一步查看具体事实情况是什么和是否违反到了国家的相关法律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两地分居多长时间可以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想要结束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的话,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很多夫妻在离婚之前就感情不合导致分居的,那么夫妻两地分居多长时间可......


·一、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条件具备?
      一、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条件具备?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在累犯当中,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为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这二者最大的区别,也就是在构成条件上面的差异。那么您知道法律中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构......


·工伤认定决定书丢了怎么办?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往往有些职工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缺乏相关经验等,一旦面临工伤事故就陷于迷茫状态,尤其......


·长宁区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很多离婚案件都是因为双方财产分割不均引发的,其中房产分割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毕竟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房产是最主要的财产之一。夫妻双方办......


·批捕期间退侦最多是几次?
      一、批捕期间退侦最多是几次?嫌疑人被批捕后,案件进入侦查和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


·个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个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在我国,个人建房也是需要取得土地使用证,不管该土地是拍卖取得还是通过集体宅基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证作为表明土......


·农村土地确权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1、新增人口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调整。但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


·非法集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非法集资认定标准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


·结婚几年算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认为无论是夫妻婚前的
      结婚几年算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认为无论是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双方创造的财产,只要夫妻在一起居住的时间久了,就会成为共同财产。的确,这种说......


·公积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积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哪怕它只在一个人的账户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