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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哪些遗嘱是有效的

一般有哪些遗嘱是有效的
  
  一、一般有哪些遗嘱是有效的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怎样判定遗嘱是否有效
  
  判定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在遗嘱继承中,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遗嘱无效带来的最直接的一个结果,就是导致在遗嘱人去世之后,不能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有人就产生疑问了,不以遗嘱内容来分配遗产,那该如何分配呢?根据《民法典》里面的规定,在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定方式对遗产作出分配。因此,就不会存在说遗嘱无效了,遗产就得不到分配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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