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精神病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样,都是未成年人,故而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是不需要承担犯罪行为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犯罪分子的律师声称当事人是精神病人,此时司法机关会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对案件当事人做司法鉴定。
  
  
  
  
  一、什么是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在鉴定对象方面,依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通常包括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劳动改造的罪犯;收容审查人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三、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法定能力鉴定和法律关系鉴定两大类
  
  (一)有关法定能力的鉴定
  
  1、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方面了解,“辨认”指的是意识、智能和认知方面的功能,“控制”指的是情感与意志。辨认障碍表现为行为人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或者不懂得自己行为是非对错的社会意义,控制障碍指的是“不能以其辨认而为行为”,明知违法,却不能控制。刑事责任能力在这里指的是行为人于其行为时的辨认或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中国当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北京地区约占鉴定案例总数的1/2(47.7%)。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人身、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三大内容,约占中国刑事鉴定总数的95%。在疾病诊断方面,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约占刑事鉴定总数的1/3,精神发育迟滞次之,约占1/4。应该强调指出,在刑事鉴定案例中,被诊断无精神病的人,约占1/5。
  
  2、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谓行为能力,就其广义而言,乃依自己的意思活动,引起法律上的效果的能力。意思能力是内在的心理能力和自然的精神能力,包括合理的认识能力和预期能力两个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上的效果或事实的效果,能否正确认识和预期。另外,行为能力指的是行为人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的法定能力。
  
  1980年代以来,民事案类在北京地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约占鉴定总数的10%。常见的有婚姻、财产、子女、赔偿、契约等内容。其中婚姻(离婚)问题最多,约占民事鉴定总数的2/3,其次是赔偿问题,约占1/4。在疾病诊断方面,仍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约占民事鉴定案例的1/3,其次是神经症(19.5%)及反应性精神病(14.6%)等。精神发育迟滞所占比例较小,不足1/10。
  
  3、其他法定能力的鉴定
  
  包括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妇女性自卫能力等。
  
  (二)法律关系的鉴定
  
  指的是案件当事人或被害人,因案件发生而导致精神失常,或在案件发生同时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下,鉴定案件与精神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用以作为定罪量刑或赔偿的依据。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因受精神刺激而出现失常,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失常与其所受精神刺激的关系,以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又如,妇女被强后出现精神失常,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性质与其严重性,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等。 法律关系的鉴定与法定能力的鉴定不同,具有其独立的内容及要求:确定精神病诊断,说明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如精神分裂症属重性精神病,可能久治不愈,使人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又如癔病属神经症,不是精神病,可以尽快康复并参加正常社会生活。说明疾病的性质及发病原因:如精神分裂症系内因性疾病,发病原因不明,一般认为内因为主,个体素质有缺陷,自身潜在致病因素,外因只不过是诱发条件,而且许多精神分裂症病人是在无外界诱因的情况下发病的。又如癔病是心因性疾病,精神创伤是发病的条件,但癔病的发病一般有其内在的人格基础。具有癔病性人格的人,心理遭受挫折后便容易发病。在确定诊断的基础上,结合病因与案情,评定法律关系的等级:如精神分裂症为内因性精神病,发病与患病前发生的事件无关或无直接关系。又如反应性精神病为外因性精神病,发病与患病前所发生事件带来的精神创伤直接有关。再如癔症病为心因性疾病,发病有其自身人格基础,与患病前发生的事件之精神因素部分有关。
  
  由于司法鉴定的机构可以约束到多方主体,故而只有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才被予以受理鉴定请求的资格。在受理案件之后,必须将鉴定任务交给有较强专业知识的鉴定工作者,否则不仅鉴定结果不会具有法律效力,该鉴定机构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业地产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商业地产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一、商业地产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


·诉讼离婚二次起诉状范文
      现实中,有很多夫妻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由于准备的材料不齐全,无法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因此法官往往作出的判决也就是不准离婚。而这样的情况下就......


·房屋产权到期了 房子究竟该归谁
      房屋产权到期了房子究竟该归谁房子70年到期,其实是指商品房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而土地使用权是房屋产权的组成部分之一。依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


·江苏东方法医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什么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规矩,放之于现代社会,即是法律规定。同样的,司法鉴定行业也有其专门的行业规范,即《司法鉴定管理......


·公司拖欠工资法律程序是什么
      公司拖欠工资法律程序是什么?1、申请仲裁。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民事诉讼中怎样解除辩护关系?
      一、民事诉讼中怎样解除辩护委托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解除时,需要通知律师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不需要通知法院解除......


·老人去世后的抚恤金算遗产吗?
      老人去世后的抚恤金算遗产吗?老人去世后的抚恤金不算遗产,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都是死者去世后单位给付的,并且都是给付死者家属的,不是死者生前遗留的......


·喝酒之后就不能开车了是众所周知的一件事,但是,忘了这条规定
      喝酒之后就不能开车了是众所周知的一件事,但是,忘了这条规定从而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的人也还是会有很多的。而这些人自然是要接受法律的判刑的,如果......


·怎样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怎样确定专利权的归属提到专利,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在我国要想获得专利权,就必须要提出申请。而在获得了专利权之后,就要知道这个专利权的归属是......


·对于拍照写的借条有效吗?
      对于拍照写的借条有效吗?没有用。对方手写的借条,只要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自己手写的,那必须有对方的签名或......


·离婚财产分配补充议书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由于种种原因选择离婚时,需要就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对于子女抚养只要确定哪一方负责直接抚养、哪一方支付抚养费即可,对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