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我们生活中总有些无法预料的意外

在我们生活中总有些无法预料的意外,人们从事许多工作也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工伤也就成为了一种常见的事故类型。如果职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的工伤认定。那么工伤的认定时限是怎样的呢?工伤认定送达时间规定又是怎样的呢?本站我们为您解答。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认定超时效待遇无保障
  王某于2003年6月5日到山东省沂水县某食品厂工作。由于上岗前没经过专门培训、工作时间较长等原因,小王在上班的第六天就发生了工伤:右手的四个手指被机器切掉。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采取积极的态度配合医院给小王治疗,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和医疗期间的工资,但小王仍然留下了残疾。医疗终结后,小王不愿意再回厂上班,就在家休养。头几个月,业主还给点生活费,再后来就不管了。小王及其亲属每隔一段时间去找老板一次,老板却说:“我不能管你一辈子。”今年8月5日,小王在别人的指点下,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办公室要求其出示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小王接着就到县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县劳动保障局经审查认为,小王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定一年的时效,遂作出不予认定通知书。由于小王未拿到工伤认定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无法受理小王的工伤待遇申诉案。因此,小王的工伤待遇没能得到法律的保
  3.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认定的时间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以上详细解答,相信各位对工伤认定送达时间规定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当然,申请工伤认定后就可以获得有关部门的有关的赔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积累一定的法律知识,懂法,用法,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贴身利益。希望本站我们可以帮助到各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


·申请强制执行多久可以逮捕对方?
      除非对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否则不存在逮捕的问题。一、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应当自动履行;二、对方不自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三、对于......


·公安局录口供注意什么?
      公安局录口供注意什么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一、公务员醉驾绝对不起诉吗?
      一、公务员醉驾绝对不起诉吗?公务员醉驾并不是绝对不起诉,酒驾只有行政处罚,不需要开除公职;醉驾可能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一般不开除公职;被判......


·离婚后怀孕又不想复婚能生二胎吗
      属于未婚生育,需要罚款也就是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违规生育二胎的处罚方式。违规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


·江苏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江苏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的管理趋于规范,监管也变得越加地严格。这些工程的质量保证能......


·打假公司合法吗
      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打假是属于合法的,但是要是在打假的过程中因为一些利益而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那么就是属于不合法的。因此打假公司需......


·买房是我们寻常百姓家的头等大事,所谓“有房才有家” ,很多人
      买房是我们寻常百姓家的头等大事,所谓“有房才有家”,很多人奋斗一辈子或许也只能买得起一套二手房。面对巨额的购房款,还需要支付一笔不小的税费,......


·刑法中销售假劣兽药该怎么处罚
      刑法中销售假劣兽药该怎么处罚1、销售假劣兽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


·2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承担多少债务?
      2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承担多少债务?注册资金起一个责任作用,是公司能力的一种体现,比如注册资金为20万元以后要是公司由于负债什么的宣布破产,原来欠......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有何区别?
      首先,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