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我国一般工伤鉴定去哪做?

在我国一般工伤鉴定去哪做?
  
  工伤伤残鉴定应该是指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应该在当地的社保局办理,向其提出申请后,社保局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具体享受
  
  待遇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见,开展工伤鉴定的机构一般都是各地社保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员工本人和家属都可以先到当地社会保障局的工作大厅,详细的咨询一下工作人员申请工伤鉴定应该准备的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工伤鉴定用人单位不配合也不受影响。希望这篇关于工伤鉴定去哪做的资料,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小伙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怎样的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


·自从国家决心要打击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时
      自从国家决心要打击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时,国家各个交通监管部门都在全力实施这一政策,很多公民也都在积极配合这一行动。但有少数人还是抱着侥幸的心......


·一、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反诉是否可行?
      一、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反诉是否可行?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反诉虽然可行,但是一般来说只需要女方应诉作出答辩即可,比如女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感情是否破裂......


·肇事逃逸不必拘留的要求
      只要在肇事者自首并且没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可以不予拘留。《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


·精神病人犯罪要负责吗?
      我们知道,要是公民未满16周岁的话,在犯罪的时候一般来讲是不需要负责任的。但要是公民属于精神病人的话,此时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那么精神病人犯......


·民事案件律师辩护费用是多少?
      民事案件律师辩护费用是多少?一、民事案件律师辩护费用是多少?(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判几年?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判几年?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付到什么时候《婚姻法》第37条规定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付到什么时候《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


·凡是人,都要有一个住的地方。而现在房价居高不下,于是就会出现
      凡是人,都要有一个住的地方。而现在房价居高不下,于是就会出现百姓之间自己进行房屋买卖的情况,也可以称作二手房交易。只要符合规定按照程序来,一......


·委托机构司法鉴定有时间限制么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进行什么鉴定,一般都有规定对应的鉴定期限的,司法实践中的鉴定包括了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工伤鉴定以及司法鉴定等等。那么你知道......


·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几种
      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几种事实收养关系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收养公证。现在看来,这样的情况就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