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诽谤与诬告陷害的区别是什么?

诽谤与诬告陷害的区别是什么?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之间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2、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3、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二、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4、客观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对于公民个人来说,营业需要了解这些区别,才能确定该以何种理由起诉,若理由不当,将会导致败诉。若当事人不知该如何书写诉状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我国加班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对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我国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这点上面不允许用人单位擅自确定,同时也是不允许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之后确定的,不过要是双方协......


·车祸后要赔偿哪些财产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


·什么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而不违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公司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


·离婚给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
      离婚给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父母离婚时,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


·诗歌怎么申请著作权?
      诗歌怎么申请著作权?著作权申请费用是怎么规定的????著作权登记一般经过下列程序:1、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者或其他著作权......


·怎样才算侵权著作权的行为
      怎样才算侵权著作权的行为一、怎样才算侵权著作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一、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公司申请破产,是优先清偿税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在优先清......


·建筑用地使用权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在通过法定程序竞拍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之后,那当事人自然就会成为建筑用地使用权人,此时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那究竟建筑用地......


·离婚男方拒绝抚养权怎么办?
      离婚男方拒绝抚养权怎么办?可以变更抚养权,并重新分割财产,并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


·脚手架事故高空坠物责任由谁承担
      脚手架事故高空坠物责任由谁承担?脚手架事故高空坠物责任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一、交通事故人体损伤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人体损伤诉讼时效是多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