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55是什么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55是什么
  
  为了加快我国城市建设,国家会征收一定的土地用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或道路交通建设。重庆作为我国几大直辖市之一,山地面积多,平原面积少,国家征用其土地必须支付足够的征地赔偿。那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55是什么,做出了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以上就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55的相关内容介绍。从中可以看出,重庆经济较为发达,人均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国家给予的征地赔偿会相对较高,但始终贯彻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执行,按实际情况支付一定金额的征地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诈骗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吗?
      一、诈骗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吗?诈骗罪可以区分主从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的认定主要基于......


·职务侵占17万有可以判缓刑吗?
      一、职务侵占17万有可以判缓刑吗?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


·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一、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1、获取线索,发现案源;是工商执法机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2、立案,指有管辖权......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的具体流程是什么1、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


·店铺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店铺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店铺合同违约赔偿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传播污秽物品立案标准是什么
      传播污秽物品立案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向......


·赡养协议书有哪些内容
      赡养通常是指晚辈对长辈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是在多子女的家庭可能会出现子女相互推诿赡养的......


·离婚买卖房子监护人是否有资格单独处理?
      离婚买卖房子监护人是否有资格单独处理?婚时房子给了孩子,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或财产......


·民事诉讼按标的算诉讼费吗?
      民事诉讼按标的算诉讼费吗民事诉讼是按标的算诉讼费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


·离婚财产分割之住房公积金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


·婚姻无效好还是离婚好?
      婚姻无效好还是离婚好?一、婚姻无效好还是离婚好?并不存在婚姻无效好,或者离婚好的说法,两种情况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应当根据实际来适用和处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