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高利贷是违法的吗?
一、高利贷是违法的吗
纵观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及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均难找到“高利贷”的字眼。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原则,不能以“高利贷”进行定罪处罚。但如前所述,高利贷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可能演变为其它刑事犯罪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防范和打击。(一)资金系放贷者自身积蓄,而从事高利放贷的,其行为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高利贷的利率高于国家允许值(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在国家保护的活动以内,可以认为高利贷活动实际是一种未经国家批准的非法金融业务行为,可以依据《刑法》第225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定罪处罚。(二)资金系放贷者向银行借贷,而从事高利放贷的,其行为可构成高利转贷罪。按照《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只要认定放贷者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且在主观上存在以转贷进行牟利的目的,便可以该罪定罪处罚。(三)放贷资金系以高于同类银行存款利率向民间多人融资的,其行为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其所从事高利放贷的资金来源完全是仿造银行的做法筹措的,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要特征。所筹措资金目的是为了高利放贷,榨取高额经济利益,其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也完全符合《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四)因从事高利放贷,致向民间融资不能归还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高利放贷中,放贷人明知从事高利放贷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有可能使所筹资金血本无归,且是国家不予保护的活动,并明知一旦放贷资金不能收回,自身也没有能力偿还,还向民间融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特征。(五)对于专门通过银行卡进行套现,获取资金后进行变相放贷的行为,可依据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综上所述,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高利贷”为犯罪,但从高利贷的行为特征、手段、资金来源、造成的危害和所侵犯主、客体等因素综合分析、研究和判断,处理高利贷的问题是有法可依的。
二、被高利贷放贷者恐吓怎么办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纠纷,债务人违约无法及时还款,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但是,放高利贷的人不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索要借款,却对债务人及其家人进行恐吓威胁,这显然违法,债务人可以报警处理。即使公安机关无法马上对这些人进行制裁或者处罚,但报警备案也是有帮助的,至少可以让放高利贷的人不敢轻易采取非法手段。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6%,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6%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前,我国规定只要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那么就属于高利贷。但在最新司法解释中对这一标准作出了调整,现在只要超过了36%的,那么就会认定为高利贷。从这点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对高利贷其实一直都是采取的谨慎态度,另外在我国高利贷是违法的,这是无可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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