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写借条注意事项包括了哪些

人们在借钱给他人时应该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或者是让债务人写下借条,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在借钱给他人时,写借条注意事项包括了哪些呢?如果因为借条发生了欠款纠纷,债权人如何能打赢借条官司,从而依法实现自身的合法债权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写借条注意事项包括了哪些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4、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5、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贷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因此,借条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条不具有完整性作为抗辩,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作为原告主张撕去的是空白无用的废纸,是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还有一个是诉讼时效的问题,2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两年内,你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虽然从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就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你要证明自己某日确实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贷款人证明),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二、如何能打赢借条官司?
  法律意义上的借条,又称借据,是指出借人把货币或者实物交付给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约定予以归还的书面协议。借条作为一种书面证据,白纸黑字,能准确清晰地记载和反映借贷事实,便于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也有利于解决,因而被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中。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只要能充分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借贷事实的存在,法律就会给予保护。所谓借条官司,一般是指民间借贷纠纷官司。借条为官司的核心证据,一般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仅凭一份有效的借条即可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但是,现实中,也会碰到数额较大的借贷,此时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一般持谨慎态度,会要求原告方对借款经过以及相关事实做合理的说明,必要时也会要求举证。如原告方在说明时存在不合理的疑点以及无力举证,则法院也很可能会对其施加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发生欠款纠纷后,一般债权人凭着借条向法院起诉时,只要借条的证据效力足够证明双方的借款事实,法院是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但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法院不仅仅会只看借条。此时,您最好是能够对借款事实全方面进行举证说明,以消除法院的疑虑,赢得官司。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单位可以行贿吗?是如何处罚的
      社会中有两大主体,一是自然人,一是单位。自然人可以行贿,那单位可以行贿吗?自然人行贿的会触犯刑法的明文规定,将受到刑罚处罚,那单位行贿的如何处......


·如何解决集体企业拆迁款的归属问题?
      如何解决集体企业拆迁款的归属问题?一、集体企业拆迁款归谁?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由集体企业的全体职工共同决定。具体方式由职工大会决定。依据......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一)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


·诉讼时效中止能发生在时效外吗?
      诉讼时效中止能发生在时效外吗?一、诉讼时效中止能发生在时效外吗?诉讼时效中止不能发生在时效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


·分居期间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通常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才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也是可以要求进行分割。不过,夫妻在分居......


·刑事诉讼法不公开情况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当中,您可能也知道,我国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的时候,有些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审判,但是有些案件就是法院不公开的,面向社会和媒体是不允许进行......


·寻衅滋事被打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被打怎么处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


·最新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最新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铁路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铁路法......


·社保停缴后可以用医保吗
      能。医保断缴,从停交之日的次月起暂停医疗保险待遇。简单说不是立即停用,是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不意味着医保卡就不能使用了。医保虽然......


·信用卡诈骗五万判几年,信用卡诈骗如何处罚
      信用卡不少人都接触过,就算没有钱我们也可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根据自身的办理和信用不同,我们可以办理不同的额度的信用卡,但当前有很多不法分子......


·夫妻离婚共担债务怎么分担(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
      夫妻离婚共担债务怎么分担(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二)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