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工程高空坠物责任如何划分?

在一些项目工程的进行过程中,难免会有突发事故发生。像工程高空坠物这样的危险事故,如果有严重的后果,那么就涉及到这个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问题。高空坠物对其他人的人身或是财产造成伤害,就需要协商赔偿问题。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工程高空坠物的责任的划分方法。1、《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2、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3、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所以,建筑施工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上文我们可以基本了解工程高空坠物责任划分的标准。多数情况下,我们可能不知道突发的高空坠物事故的明确源头是什么,这时候就需要找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负责方,同时,关于赔偿的多少和如何补偿,在法律上也有规定。既不会出现得不到赔偿,也不会有赔偿过多造成工程方巨大的损失,但是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安全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年广州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广州市地税局发布了广州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并对其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动,特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调整之后会对我们产......


·南京房屋买卖流程是怎样的
      在房价日益高涨的房地产市场,买卖房屋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生存,更多的是一种赚钱的手段和方法。每个地方的政策和限制都不相同,相较于普通地区,一线大......


·交通轻微伤用不用鉴定?
      交通轻微伤用不用鉴定?根据实际而定,对于轻微伤的认定有:1、皮下溢血人体受到撞击或车轮碾压时,造成皮下毛细血管破裂,血淤在皮下出现块状、条状青......


·相同专利申请是否一起审核?
      相同专利申请是否一起审核?一、相同专利申请是否一起审核?1、相同专利申请一般是一起审核,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


·临时劳动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国家虽然有钱的人有很多,但大多数还是被雇佣者,因此引出了有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里的一小部分便是临时劳动协议,那么,临时劳动协议是......


·股权转让其债权债务关系
      股权转让其债权债务关系一、股权转让其债权债务关系(一)债权问题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1、股权对内转......


·行政处罚延期缴款最长多长时间?
      行政处罚延期缴款最长多长时间?行政处罚延期缴款最长时间未在法律上明确,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


·民法典中民法的意思表示指的是什么?
      民法典中民法的意思表示指的是什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是调解民事关系,规范民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在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中,有意......


·在法律上,误工费和务工费的区别主要如下:
      在法律上,误工费和务工费的区别主要如下: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


·取消补缴社保?
      取消补缴社保?可以说养老保险来了一次大改革。社会保险可以说是每个出生于社会的人十分关注的,这关系以后现在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整理了社保补缴政策......


·在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外聘吗?
      在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外聘吗?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性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