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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绝对没有什么可以值得原谅的原因

醉驾绝对没有什么可以值得原谅的原因,这完全就是当事人故意知法犯法的一种做法。因为生活当中没有任何事情是需要当事人在喝了酒以后再去开车的,所以不存在所谓的紧急避险才导致当事人醉驾的。反而很有可能是醉驾的司机意识是非常的清醒,但因为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事故。那么,由于紧急避险导致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是什么呢?
  由于紧急避险导致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是什么?
  醉驾是否造成交通事故都要吊销驾照5年。如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吊销终身。醉驾的司机要单独承担针对醉驾这一部分的法律责任,而因为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免于刑事责任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本处仅研究涉及交通损害的紧急避险,如刹车突然失灵,司机为避免汽车冲入人群造成多人伤亡,而撞向路边货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等情况。构成紧急避险需要以下条件:(一)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已威胁到上述合法权益的安全。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危险、饲养动物导致危险等。(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如危险尚未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再适用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因为紧急避险中危险的原因可能来自自然原因,没有制造者,也可能有人为制造者,但紧急避险不限于指向危险制造者。(三)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依交 通行为人的一般技术水平标准,本可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达到避险 目的,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却远远超过了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 则避险人仍需负担赔偿义务。(四)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如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生命,为了保全自己运载的少量货物而损害国家重要资财等都构成避险过当。由此可见,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是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则紧急避险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仍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则构成避险人免责事由,而由第三人负担民事责任。如紧急避险的险情系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原则上应构成免责事由,但根据情况,也不排除避险人按公平原则负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郭洪在本案中,横穿马路时,没有注意到避让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险情。郭洪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要过错,作为交通事故中险情的造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得知,由于紧急避险导致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话,并不能够免于司机承担醉驾的法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肯定是要从重处罚的,但因为紧急避险的这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所以也并不排除发生交通事故的这一部分的刑事责任可以轻判,甚至是不用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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