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法人一定是董事吗?

公司法人一定是董事吗?
  
  公司法人的身份是在设立之后就会获得的,之后,为了更为方便的与其他的主体之间,建立经济利益的关系,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人能力的主体,担任法人代表、董事以及董事长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法人一定是董事吗?
  
  一、公司法人一定是董事吗?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董事会成员。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 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与禁止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况相同,即因为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刑的(主要为经济犯罪),以及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自刑满之日起5年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 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设立始就获得,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来说,有资格担任的主体,包括董事长、经理或者是执行董事,当然,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单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的人选也是不同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老伴偷着立遗嘱把财产给儿子合法吗?
      老伴偷着立遗嘱把财产给儿子合法吗?一、老伴偷着立遗嘱把财产给儿子合法吗?老伴偷着立遗嘱把财产给儿子是合法的,任何人都是有独立的处分自己财产......


·司法鉴定申请的对象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在进行诉讼活动中,根......


·认定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要是有婚外情行为的话,无疑对夫妻感情影响是比较大的,此时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可能性也比较大。所以因对方有婚外情起诉离婚,......


·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辞退企业员工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的情形有: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一般工伤鉴定费由谁支付?
      我们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以及身体健康损失,不管是工伤职工申请进行......


·股权转让协议能否强制执行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协议能否强制执行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权公司来说,股权的转让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


·离婚双方共同抚养权是否可行?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债权债务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署离婚协议。对于协商无果的情况,可以书写诉状后上诉人们法院......


·一、老人财产分割范本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老人财产分割范本内容是怎么样的?遗嘱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现住地)、身份证编号。我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


·故意伤害犯罪量刑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犯罪量刑是怎样的一、故意伤害犯罪量刑是怎样的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


·离婚审理中一方重婚法院怎么处理
      离婚审理中一方重婚法院怎么处理一、离婚审理中一方重婚法院怎么处理?离婚审理中一方重婚法院应该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


·房子签约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房子签约注意事项包括哪些?一、房子签约注意事项包括哪些?(一)审查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在签定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格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