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年是怎么划分的

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年是怎么划分的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职工遇到工伤后索赔的项目包括哪些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综上江苏省工伤鉴定标准公共分为十个不同的级别,主要的划分依据为劳动者的受伤严重程度。遭遇工伤后劳动者需要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进行工伤认定,并对工伤发生的基本情况进行真实说明。以上是江苏省工伤鉴定十级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同的地区鉴定标准有所不同,您注意区分。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夫妻二婚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二婚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再婚夫妻财产情况不一,分割时会有不同对待。大致情况分一下三种:1、有婚前财产协议书的;现在再婚夫妻双方一般都有......


·如果嫖娼罚款后有记录吗?
      如果嫖娼罚款后有记录吗嫖娼罚款后有记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嫖娼属于行政处罚,应当记录在案,根据规定,卖淫嫖娼应当除罚款以外,应当判处10-1......


·汽车撞摩托车责任怎么划分
      汽车撞摩托车责任怎么划分一、汽车撞摩托车责任怎么划分责任划分都要根据现场的情况、交通法则、路面情况等综合起来才能划分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


·怎么确定欠款合同纠纷管辖
      怎么确定欠款合同纠纷管辖一、怎么确定欠款合同纠纷管辖债务纠纷起诉最好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能及时查封对方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的决议;(3)变更股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


·公安补充侦查的时间是多久?
      一、公安补充侦查的时间是多久?补充侦查,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


·死亡宣告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死亡宣告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一、死亡宣告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是可以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范围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


·工伤认定超过时间要怎么办
      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能否再主张权益主要看是否真正的过了“一年”的有效期。1、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


·一、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形式有哪些?
      一、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形式有哪些?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根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坐办公室的有高温费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坐办公室的有高温费吗?只要符合我国高温补贴发放的条件,当然是有高温补贴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


·可以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死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