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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办案心得有哪些?

顾名思义,劳动争议纠纷律师主要处理具有劳动争议的相关案件。这类案件具有标的额不大,但是相关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所以在处理的过程中难度很大。同时这种案件不仅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涉及到相关的行政、部门法规和规章等。所以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总结以下几点办案心得。
  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其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属于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对于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该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在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不管当初约定发放工资的具体日期为哪天,用人单位都应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还有一种普遍情况是,很多单位都有季度奖、年终奖,做销售的有销售提成,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这部分一般都在年末发放。如果劳动者在中途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就以时间不到得不到这部分收入为由,拒绝发放给劳动者。
  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的企业要求职工周六也照常上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属于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法律关系简单,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举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为考勤记录一般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劳动者很难举证,我所代理的很多案件,劳动者唯一能举证的证据就是证人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这一条,要求仲裁庭责令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如果拒不提供的,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很多用人单位不讲诚信,干脆伪造考勤记录,给审理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在这里提醒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前,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对于用人单位伪造的考勤记录,一定要仔细甄别,找出矛盾之处,从而赢得仲裁的胜利。
  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由于劳动合同法是 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要求双倍工资只能从2008年开始算,2008年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也就是说比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6个月,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 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不是6个月的。
  四、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赔偿金:
  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赔偿金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以单位没有缴纳保险或者支付加班费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仲裁只支持2008年以后的部分,也就是按劳动者2008年以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补偿。
  五、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由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约定的放弃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这里,要特别告诉劳动者的是,虽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不能要求企业直接将保险费用支付给员工个人。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与社保有关的纠纷都不能仲裁,如果企业未能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没有办法享受社保待遇发生纠纷,员工可以申请仲裁。这只是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的劳动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个例,不过不论是劳动者要求加工资还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补偿金,这些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金钱利益的案件都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两部法案来解决,这就需要律师不断的总结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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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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