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主体是谁?

产品有质量的保证,才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没有质量保障的产品,不仅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对于其他单位的声誉也是有比较严重的影响的,故而在发生质量事故之后,相关责任主体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主体是谁呢?
  一、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主体是谁?
  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1)生产者第一,成品制造者。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第二,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产品缺陷由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造成的,受害人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准制造者。对他人制造的产品像自己制造的产品一样进行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视为制造者。(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足的条件是:第一,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人,例如,私车转让人不是销售者;第二,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或偶尔的;第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的营业。《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之中。1993年我国第一部《产品质量法》出台。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我国在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加快了立法步伐,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很明显,对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实体法已有规定。一般侵权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比较明确,但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就不太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法学术语容易引起歧义,人们往往会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特殊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被告承担,原告没有举证责任。虽然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但都过于原则而不具体,在具体案件中还是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明和举证责任分配随意性大的问题。笔者认为,被告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应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范围之内,不能将全部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任意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因为,不管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应当改名为“法定举证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此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侵权责任以及免责条件。在个案中,被告必须证明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才能免责。我们可以知道,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或者是销售者,在确定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若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这些责任主体也不愿意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的,就可以书写诉状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


·网络诈骗骗1000元后果是什么?
      现在的网络越来越发达越来越普及,现在就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一个时代。我们生活在这个时代中在互联网上有可能会遇到各种骗局,我们身边被网络诈骗的人......


·大多数的安置房都属于我国公民在当地政府拆迁改造的过程当中,由
      大多数的安置房都属于我国公民在当地政府拆迁改造的过程当中,由国家给发放的小产权房的性质。这种小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理论上来说也不可以对外进行......


·浙江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钱
      浙江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钱近些年来,浙江省为了促进本省经济发展,鼓励更多的个人、企业加入到专利发明的道路中来。这些个人或者企业,他们在有了一些......


·补充协议要满足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补充协议要满足的生效要件是什么?一、补充合同签订后原合同可以作废吗1、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


·劳动者受伤后多久做工伤鉴定?
      劳动者受伤后多久做工伤鉴定?工作中受伤1年内,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申请应该是工伤后1个月内。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


·恶意抢注商标认定条件是什么?
      恶意抢注商标认定条件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是一种......


·混凝土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混凝土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内容您应该对混凝土是不陌生的,混凝土是房子或者其他的建筑工程的必需的材料。简单的来说混凝土质量的好坏程度直接决定了房......


·养老保险交够15年后可以不交吗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或者退出劳动岗位之后,依然保障基本的生活水平。但如果你是在企业就业的话,则社会......


·遗嘱指定监护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遗嘱指定监护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一、遗嘱指定监护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3、该指......


·项目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项目工程承包协议书怎么写?现实生活中,各行各业都存在合同的签署,用以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承包合同主要对于建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