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押赴刑场叫停的死刑犯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对一些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罪行极其恶劣的事,需要执行死刑的。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有具体的规定的,他在执行过程当中也有一定的流程。比如说可能需要近亲属的会见。很多人不太清楚押赴刑场叫停的死刑犯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押赴刑场叫停的死刑犯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押赴刑场叫停的死刑犯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死刑执行场所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我们搜集相关知识后了解到执行死刑是在指定的羁押场所,一般专门执行的刑场比较少: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死刑立即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为做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一般来说设置专门的“刑场”的人民法院比较少,所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比较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故意犯罪的,经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这里也首先我们给您介绍了死刑犯执行之前可以经过申请亲属会见。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的。其次就是在执行的时候会有相关的人员监督。最后我们还给您介绍了一下执行死刑的场所。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有哪些?
      有哪些仲裁裁决可以撤销一、有哪些仲裁裁决可以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将孩子带走没有抚养权会有什么后果?
      将孩子带走没有抚养权会有什么后果?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强行将孩子带走,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时也是对孩子不利的。如果孩子的抚养权是通过法院......


·处理犯集资诈骗罪的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诈骗案例,小到手机诈骗大到集团诈骗。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诈骗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可能一个不留意就会被骗。......


·一般说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往往都是指事故的双方,当然要是多方
      一般说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往往都是指事故的双方,当然要是多方事故的话,那此时就是所有与事故相关的人了。此时,对于当事人而言就会根据实际的情况......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止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止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一、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止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对行政执法中止的情形法律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了......


·股东变更需要本人笔迹和本人吗
      股东变更需要本人笔迹和本人吗一、股东变更是否需要本人签字也需是通过股东本人同意才行,如果没有通过股东本人同意就代签,至于如果不是本人签字或......


·乙方合同丢了甲方不承认怎么办
      合同文本只是合同的载体,如果甲方不承认,那么可以证明合同内容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乙方可以起诉甲方,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


·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
      当前在民间借贷领域,集资诈骗的事情时有发生,当事人被起诉后,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这类案件属于经济诈骗案件,同非法吸收公共财产罪在量刑上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众所周知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往往都需要由监护人监护至其成年。在监护人的监护过程当中,对于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来说,父母以及监护人需......


·侵占罪如何量刑,怎么处罚侵占罪
      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在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可以说,“数额较大”是认定侵占罪与非罪的分水岭。那么,数额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