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财产损害该如何赔偿?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台风天气下,如果房屋的所有人、占用人、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等没有把窗台上的花盆拿进房间,或者没有关好门窗,或者未将空调外机合理固定,导致各种意外发生的,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对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何索赔呢?
能够确定侵权人的高空坠物纠纷,赔偿相对容易取得。但很多坠物是“无主”的,这样我们在确定侵权人时就得下工夫。正如法律规定,受害方若向承担该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等维修、管理责任的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应当担责。从这方面看,物业作为管理方,应对于小区高空存在的危险性作出起码的维护。一旦发现小区内有高空悬置物或是高空搁置物品,应迅速作出提示,以免危险发生。具体而言,小区物业一般在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提醒查看绕行。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业主能意识到高空坠物的危害性。在此基础上,还可加强巡查,若是有条件应在高空坠物频发的小区安装电子眼,以留存提供有力证据,精准锁定肇事者。可以得出结论是高空坠物致人危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一切人或管理人承担;一切坠物的一切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一切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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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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