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肖像权与名誉权维权主体有何不同?

肖像权与名誉权维权主体有何不同?
  
  很多人都把“肖像权”和“名誉权”混为一谈,认为侵犯了其肖像权的同时也就侵害了其名誉权,其实不然,我国法律规定,这是两个有所联系但是又有所区别的概念,那么,肖像权与名誉权维权主体有何不同?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解释如下:
  
  肖像权的主体自然人的肖像,而名誉权的主体为自然人。
  
  名誉权与肖像权的区别
  
  肖像是通过照相、录像、绘画、雕刻等方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真实形象。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可见,肖像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肖像制作专有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肖像使用专有权。即肖像一旦制作出来,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支配和利用,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肖像权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满足和财产利益;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报酬;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根据法律规定,肖像权侵权行为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肖像权受到侵犯后,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减少,如带来职务地位受损、经济收入降低、精神负担加重等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二)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侵权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三)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据此可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一)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他人肖像。至于制作肖像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私藏把玩,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二)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区域和时限而使用他人肖像。实际就是未取得肖像权人在更大范围、区域和时限的使用许可,因此也构成肖像权侵权。
  
  (三)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或破坏肖像的完整性。它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还可构成名誉权侵权。
  
  (四)没有阻却违法事由等合法使用情况。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等合法使用情况才是合法的,如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在通缉令上使用公民肖像,新闻报道使用公民肖像等。否则,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仍可构成肖像权侵权。
  
  名誉权与肖像权也是既有严格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一对法律范畴。它们的区别主要有:
  
  (一)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而肖像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观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肖像权。
  
  (二)客体不同。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名誉利益,是无形的,无具体物质载体;而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是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是有形的,有具体物质载体。
  
  (三)内容不同。
  
  肖像可以使用,肖像使用权是肖像权的重要内容,肖像权人可以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名誉本身只是一种社会评价,不能像肖像那样被实际使用,因此,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对名誉的使用权。
  
  (四)是否专有不同。
  
  肖像权属于专有权,对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只能归肖像权人所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而名誉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被名誉权人所支配和专用,因此,名誉权不属于专有权。
  
  (五)转让上的不同。
  
  名誉权的任何内容都不可转让,因为这些内容与名誉权人的人格密不可分,任何转让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而肖像权尽管从整体上不能转让,但部分内容可以转让,这种转让既不影响肖像权人的人格,也不违背社会公德。
  
  以上就是“肖像权与名誉权维权主体有何不同?”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无论是肖像权还是名誉权,都是公民合法、不受侵犯的权利,已经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我们身边发生此类案件,我们建议可以先行咨询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辞职后扣工人工资对吗?
      辞职后扣工人工资对吗?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可以扣押员工工资,扣押员工工资属于违法的行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


·容留他人吸毒判拘役六个月可以吗?
      容留他人吸毒判拘役六个月可以吗?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依照......


·一般绩效工资怎么算的?
      一般绩效工资怎么算的?一、一般绩效工资怎么算的首先根据企业净利润来制定整体员工工资总额,在根据工资总额制定计件工资与基数。大致是生产数量×计......


·女方没喂奶离婚归谁
      女方没喂奶离婚孩子归属问题要看协商结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判决。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一般是跟着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十周岁以上,要考虑孩子......


·对于盗墓未遂案怎么判刑?
      对于盗墓未遂案怎么判刑?一、对于盗墓未遂案怎么判刑?这要看案件的情况才能进行决定;已经准备了工具,查看了地点,制造了条件,但是还没有具体......


·老年人立遗嘱有效要件有哪些
      老年人立遗嘱有效要件有哪些一、老年人立遗嘱有效要件有哪些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


·外资合资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外资合资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一、外资企业的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我国......


·兰州亲子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有哪些?
      我们您都知道,孩子都是从母亲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养到大不容易,但是现在社会鱼龙混杂。养到大的孩子也存在医院抱错了,结果发现是别人家的孩子的糊......


·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有哪些一、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有哪些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


·被酒驾追尾怎么处理
      对方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追尾,一般负全责。关于酒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