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监护存在哪几种方式

监护存在哪几种方式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例如,父母因事外出,将未成年子女托付亲友照管。此外,未成年人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就读期间,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有关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二、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从本文内容可以看出,如果监护人不适合或者因为某些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监护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通过申请之后,就可以让监护人改变声明以及更换另外的监护人了。更多详细内容请在本站进行在线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怎么办
      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怎么办一、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怎么办?《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房屋质量检验标准是怎样的?
      房屋质量检验标准是怎样的?1、地面检验标准(1)地面与下一层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考虑到我国施工企业的实际水平,对空鼓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无裂......


·借条和转账记录不符有法律效力吗?
      借条和转账记录不符有法律效力吗?一、借条和转账记录不符有法律效力吗?借条和转账不相符,一样有没有法律效力,只是打官司胜诉还需要相关证据来......


·刑诉法关于并案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对于多起案件,如果都指向同一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一致,则公安机关可以考虑并案侦查。这样的话,会节约办案时......


·《民法典》收养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收养条件有哪些《民法典》收养条件有哪些(一)、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二)......


·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如何处罚
      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如何处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通常指不按车道行驶,压线、骑线行驶,违法行为有以下三种: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


·多次传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多次传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传唤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没有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传唤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


·诈骗罪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吗
      诈骗罪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吗一、诈骗罪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


·盗墓从犯判刑多少年时间?
      盗墓从犯判刑多少年时间?盗墓从犯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手机短信能做为证据吗
      在各种诉讼案件中,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越来越常见。那么,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


·出现专利侵权怎么处理
      出现专利侵权怎么处理要是经过认定,能够确认他人的行为是对自己构成了专利侵权的话,紧接着,专利权人要知道专利侵权怎么处理。否则的话,不仅不能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