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盗用别人肖像权怎么判?

不管是哪个公民,其人身方面的权利都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里面就包括了隐私权、肖像权等等。而在对他人人身方面的权利有侵犯的时候,自然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那现实中,要是盗用别人肖像权怎么判才好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盗用别人肖像权怎么判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怎么样才算侵害肖像权是如何规定的呢(一)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二)侵害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三)侵害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如下:1、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在使用他人肖像的时候,其实需要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这个时候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盗用别人肖像权怎么判,上文中已经为您做出了介绍,而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由于不太清楚法律中的规定,因而其实很多夫妻第一次都是不准许离婚的,这就有可能涉及到第二次诉讼离婚。自然不管是第几次离......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能撤销吗?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能撤销吗工伤认定申请,在材料递交齐全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如果材料不齐全,劳动部门是还没有判定依据是可以撤销的。《工......


·传来证据是间接证据吗?需要注意什么
      传来证据是间接证据吗?需要注意什么证据,顾名思义是证明事实的依据。处理一起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很多,许多人都不清楚该怎么分类证据。它们之间存......


·法律规定加班费一小时多少钱?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怎么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怎么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


·如何注册资本投资公司?
      如何注册资本投资公司?一、如何注册资本投资公司?第一步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


·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理手续?
      并不是所有夫妻都可以携手走到最后,如果夫妻双方确实已经无法将婚姻继续经营下去,离婚也未尝不是一个好选择。但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将夫妻的共同财产......


·合同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不存在原......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


·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


·司法鉴定程序时间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司法鉴定程序时间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