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江西社会抚养费最新政策是什么?

江西社会抚养费最新政策是什么?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话是需要根据全国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来进行征收的。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规定《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规定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在这里首先,我们要给您区别一下在江西的话。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办法是不一样的,但是总体而言都是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收入水平来进行征收的,具体的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政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怎么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怎么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加盖公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


·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要求是什么
      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要求是什么?(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后,取消设立新公司注册资金的诸多限制。1、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有什么立案标准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有什么立案标准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有什么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钱财诈骗怎么才能立案
      三千元以上可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


·子女遗弃父母构成犯罪吗?
      子女遗弃父母构成犯罪吗?属于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遗弃罪,行为人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


·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和抵押?
      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者政府将土地以承包转让的方式租用给企业或者个人,其中农村的土地承包使用最为常见,很多人发展经营......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什么?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什么?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什么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


·车主如果没有违反法律
      车主如果没有违反法律,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过规定:如果你偷了机动车,并且发生了事故,对别人造成了损失,那么你要赔偿并且承担责任,......


·如果被批捕后还提审吗?
      一、如果被批捕后还提审吗?1、由侦查单位负责提审嫌疑人(不能叫嫌疑犯),如果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未移交检察院之前,都由公安机关负责提审;如果是检察......


·司法鉴定所受理范围有哪些
      我们在进行司法鉴定是时候,是需要找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而且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范围是有一定的约束条件的。那么,司法鉴定所受理范围是什么呢?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