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看守所是什么意思

看守所是什么意思
  
  犯罪分子被收监之前、等待审判的期间就待在看守所。看守所的设置就是为了看管那些犯罪程度不大,不需要关押到监狱的犯罪人员。同时犯罪人员在看守所里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那么看守所是什么意思?为您解答。
  
  一、看守所是什么意思
  
  看守所是对罪犯和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二、看守所的主要任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看守所的方针原则
  
  看守所监管在押人员,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四、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任何人不得歧视、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三)生命健康权。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看守所应当保证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
  
  (四)基本生活保障权。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按规定供应,居住环境通风、采光、防寒、防暑,居住面积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五)通信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经办案单位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六)举报、控告、申诉、辩护权。在押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
  
  (七)已决在押人员会见亲属权。已决在押人员依法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
  
  (八)取得赔偿权。在押人员对看守所和看守所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收押条件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综上所述,“看守所是什么意思”已经基本明了。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法律条款对在押犯人实施武装看管,限制其自由的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并保障其生活的规律性和安全性。所以看守所和监狱承担的任务是不同的,我们也可以大致理解为看守所关押的犯人,其犯罪情节还不至于收监,但同样也是一个限制罪犯人生自由的场所。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工伤认定失败怎么办医药费已自付
      工伤认定失败,公司有权要回医药费;如果公司真的要回医药费,那么就只能自己垫。只有确认是工伤的,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才会承担费用。没有被劳动行政......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什么时候赔偿,赔付多少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什么时候赔偿,赔付多少我们都知道在形成雇佣关系前,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以此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


·茂名市信息公开内容是什么?
      茂名市信息公开内容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一种行政政策。我们国家在进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在全国范围实行许多的改革良策......


·车辆强险都包括什么
      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私募基金合同范本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多余资产也在不断增加。在面对多余的资产,人们不甘心放在银行,可能就会出现投资私募基金的情况。在投......


·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胁迫出具借条属于可撤销行为吗?
      胁迫出具借条属于可撤销行为吗?被人胁迫之下写的欠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


·侵占罪立案金额该怎么确定
      财产型犯罪是刑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盗窃罪、诈骗罪、绑架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犯罪都属于财产型犯罪。其中,您比较陌生的是侵占罪......


·一、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费营养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费营养费赔偿标准是什么?一)误工费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


·一、酒驾和醉驾标准是什么?
      一、酒驾和醉驾标准是什么1、饮酒驾车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计算,......


·监视居住分为哪两种情形
      监视居住分为哪两种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住处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