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在配偶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任何人均无权包办代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不得缺席判决是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公认的普遍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据此,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只有在离婚当事人(原告)持人民法院生效的另一方离婚当事人(被告)业已被“宣告失踪”裁定,才可判决准予离婚。对于未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失踪”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通过“宣告失踪程序”, 裁定宣告下落不明的夫妻一方为“失踪人”,然后,才可再审理离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法发〔1992〕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上述规定,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虽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的离婚申请,但其前提条件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否则,不得适用对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原告提供有关下落不明一方失踪的事实、失踪的时间等证据和证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并应对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和证明进行严格审查。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离婚可以缺席判决吗
离婚可以缺席判决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出庭。所以有人认为,离婚案件中如果只有一方出庭,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于是就在离婚时候跟法院玩起了“捉迷藏”。其实这是对婚姻法的一种误解。该条款主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参加,不能完全委托律师或者他人代理,其潜在的意思是如果本人不参加,就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现实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夫妻虽然还同在一个屋檐下,平时也能电话联系到一方,谈不上下落不明。但是,开庭时候另一方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拒绝出庭,以求躲避离婚。但法律有规定,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比如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通过两次传票传唤,既不向法庭提供不出庭的正当理由,也不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应诉,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拘传方式,强制被告出庭。因此,一方如果能全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等符合离婚条件的证据,并不需要为另一方的“失踪”过多担心。法院最终会依据证据做出公正判决。离婚缺席判决是把双刃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如果夫妻一方利用有关单位盲目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请求法院缺席判决。一旦被判离婚,在财产或者抚养问题上还可以通过诉讼得到补救,但婚姻关系的解除却是无可避免。所以,懂得利用离婚缺席判决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细心提防对方的诉讼“陷阱”。以上就是“离婚诉讼被告失踪法院传票多久开庭?”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无论任何原因,既然离婚已经诉诸法律,双方就有义务配合开庭审理,逃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确有原因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也会因此进行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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