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离婚诉讼书交法院哪里?审理期限多久呢?


  现代婚姻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感情破裂或不可调和的家庭矛盾,很多人选择了离婚。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就应该完全遵守法定流程了,需要提交诉讼书。那么,离婚诉讼书交法院哪里?审理期限是多久呢?
  
  一、起诉离婚书应该交到哪里?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包括哪些?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三、诉讼离婚法院审理期限是多久?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通过我们简单介绍,您应该清楚了起诉离婚起诉书交到什么地方。按照规定,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法院提交离婚起诉书。并且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共同财产清单等资料,顺利的话,法院会在三个月内审理完结,做出离婚判决。
  
  综上所述,就是对“离婚诉讼书交法院哪里?审理期限是多久呢?”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诉讼申请一般交由被告居住地地法院进行受理。在进行离婚诉讼申请,要保留好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本站律师,解决自身法律困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相关内容有哪些一、什么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签订借条怎么写还款日期?
      签订借条怎么写还款日期?签订借条写还款日期应当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借条的还款日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如一年后还款之类......


·什么法规规定行政拘留?
      对于行政拘留我们您都有所了解,行政拘留一旦触发性质一般都是非常严重的。对于行政拘留我们您的印象都是对于严重的违反了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但是没有......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中止后债务人还需履行义务吗?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中止后债务人还需履行义务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后债务人还需履行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


·先行被羁押一日折抵缓刑几日
      先行被羁押一日折抵缓刑几日先期羁押的并不能抵缓刑的时间。缓刑是考验期,不是刑期,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诉。但如果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


·遗嘱能够附义务吗?
      遗嘱能够附义务吗我国继承法中承认可附义务。公民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往往还要托付其他后事,这就发生了遗嘱中的义务,对于遗嘱人的这种......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意思?若发生医疗损害,患者一方肯定会向医院要求损害赔偿,但是若不是医院治疗引发的问题,这样就很容易发生纠纷,所......


·虽然现在也允许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来买房了,但就购房的首付而言
      虽然现在也允许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来买房了,但就购房的首付而言还是需要由购房者自己来承担的,如果所在的城市房价比较高,此时想要购买的房子又比较......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什么
      是否可以应给出判定的条件,属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所组织的一种检查活......


·如果涉及累犯拘役缓刑吗?
      累犯不能缓刑,不符合缓刑的条件。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


·行政信息公开的含义是怎样的,公开的方式是怎样的?
      行政信息公开的含义是怎样的,公开的方式是怎样的?随着社会的进步,透明化、公开化办公成为了行政办公的主流方式,在行政事物公开化的今天,行政信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