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的是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法律的规定不可能那么的详细而具体,因为毕竟在当时不能够考虑到未来的一些具体情况,因此会进行一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并不清楚。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六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三)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
  
  (四)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五)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七)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二、其他
  
  第三百四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百五十一条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首先,在这里我们需要告诉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中的规定给您介绍的是关于死刑复核的一些问题。死刑复核的话是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的。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律所。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房屋征收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主体在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房屋或者是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根据社会实际,不乏国家机......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费是多少?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费是多少?随着我国的教育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高等教育。教育水平的提高为我国的发明创造也随之提高,人们在日常生......


·我国刑法共同犯罪是如何处罚的
      共同犯罪当中至少要求有两个及其以上的人共同参与才行,另外也要求了必须都是出于共同故意,若其中有个别人是过失的话,这样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共同......


·给他人起外号侵犯人格权益吗?
      给他人起外号侵犯人格权益吗?一、给他人起外号侵犯人格权益吗?给他人起外号不算侵犯人格权益,但构成了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


·分居多久才能离婚 分居多久才可以离婚?
      分居多久才能离婚分居多久才可以离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


·分公司可以和别人合作入股吗?
      分公司可以和别人合作入股吗?分公司不可以入股。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能持有股权的民事权利主体。......


·构成抢劫罪具体要怎么处罚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


·如何去做工伤鉴定步骤是怎样的
      我们生活的时代其实是一个非常好的时代,因为国家的各项法规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基本各项权益都在法律的规定当中。就拿工伤这样的事情来说,很多人在......


·代理合同双方有什么法律责任?
      代理合同双方有什么法律责任?一、代理合同的含义。法律术语,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


·法律规定按揭房婚前加名可以吗?
      法律规定按揭房婚前加名可以吗?法律规定按揭房婚前加名可以吗?可以。但一般情况下银行和房管局在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变更所有人的。不过......


·劳动者辞职,怎么投诉公司不发佣金?
      劳动者辞职,怎么投诉公司不发佣金?一、劳动者辞职,怎么投诉公司不发佣金?离职后不给结算佣金的,劳动者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