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根据我国法律刑诉法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您都知道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但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范围,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很多普通老百姓对于这个问题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因此他们都想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刑诉法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根据我国法律刑诉法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首先,在这里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是指定辩护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经济比较困难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为当事人指定辩护律师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醉驾怎么可以不坐牢?
      一、醉驾怎么可以不坐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


·配偶一方去世后财产分配是怎样的我国《继承法》第二
      配偶一方去世后财产分配是怎样的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在生活中有一些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出于金钱的诱惑或是出于人情不征或少征税款的现象是多有出现的,然而这......


·检察院批捕后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一、检察院批捕后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逮捕后,无罪释放,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二、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


·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应由谁赔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
      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应由谁赔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鉴定人先垫付,责任方最后承担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


·一、江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江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江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由公安机关或者当事人等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组织,必须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完成......


·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严重吗?
      信用卡消费如今已经是年轻人消费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持卡人来讲,要合理使用信用卡。如果恶意透支信用卡,拒绝还款,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很可能会触......


·怎样判断格式合同的效力?
      怎样判断格式合同的效力?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


·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决定书范本是怎样的?
      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也会遭遇到各种国家相关机构带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危害,这时候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制定了赔偿法......


·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怎样的
      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怎样的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怎么样的转让期限,转让费,支付方式和时间,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


·走私毒品罪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一、走私毒品罪构成要素是怎样的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1)走私毒......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